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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2-087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840号)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并于2017年1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55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00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4,528,301.89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06,471,698.11元,已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紫金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22134732714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7,603,679.25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68,018.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和信验字(2017)第 00013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司变更保荐机构,2019年11月30日,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过以上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使用完成及本次专用账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全部募集资金按承诺用途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节余利息收入24.2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结息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等程序。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与之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同时终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完成销户。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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