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2-53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1日以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的议案》。
基于目前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调整,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和公司战略调整需要,公司签署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同意将原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给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公司2022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6日。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2-54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一)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公司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能源”)签署了《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兆新能源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全部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159万元。
(二)鉴于目前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调整,近日,公司与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兆新能源、青海锦泰四方共同签署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公司拟将原与兆新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给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的协议各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6号国太旺座2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武
注册资本:618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04-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5220X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卫生洁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股东情况:富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为青海锦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经查询,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3401
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注册资本:188,241.1872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002256
股票简称:兆新能源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4030061890815XU
经营范围: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停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电力储能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等。
经查询,兆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9116R
法定代表人:李宁
地 址:青海冷湖行委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年1月17日
经营范围:钾盐的开采(有效期至 2030年04月30日)、销售,钾肥、氯化钾肥、硫酸钾肥、硫酸钾镁肥、颗粒钾肥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碳酸锂、氯化锂、老卤、尾液、硼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用化肥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仪器仪表、化学合成材料、化学试剂(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实验室耗材、塑料制品的销售,消防器材及产品的销售,涂料、PVC塑料管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
股东情况: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4.58%,李世文持股38.75%、兆新能源持股16.67%(青海锦泰已进行增资扩股,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前述股权比例为工商变更前的比例,待增资行为工商变更完成后,兆新能源所持青海锦泰持股比例将调整为9.88%)。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
原标的公司股权持有方(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为“转让方”,乙方为“受让方”,丙方为“原标的公司股权持有方”,甲方、乙方、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甲方和丙方已签署了《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或“标的合同”),丙方系标的公司股东,丙方将其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159万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付清全部股权交易对价款、并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交易并未完成。
因甲方曾有意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世文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进一步谋求成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因收购时间及条款未达成一致,甲方已放弃收购意向。
现甲方拟将与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给乙方,乙方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有意向受让;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各方经协商一致,就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合同权利义务
1.1转让标的合同权益:甲方与丙方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甲方享有和应当履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2 甲方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要求,向丙方合计支付了人民币100,159,000元(大写:壹亿零壹拾伍万玖仟元整),剩余未付的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40,143.1万元(大写:肆亿零壹佰肆拾叁万壹仟元整)。
第二条 合同权益转让款及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
2.1各方同意本次标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转让款(即对价)确定为总计人民币10500万元(大写:壹亿零伍佰万元整),乙方同意从甲方处按此价款受让标的合同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成全部的人民币10500万元,即视为向甲方履行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获得《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
2.2 合同权益转让款支付及相关交易安排:
2.2.1下述条件均满足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定金:本协议签署且甲方、丙方董事会均通过本协议,且甲方和丙方董事会决议确认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本协议进行审议。
2.2.2 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定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丙方应将本协议提交其股东大会审议。
2.2.3自甲方、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签订本协议的议案之日后,且丙方已向乙方提交乙方认可的证明丙方已解除其名下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证明文件或工商局系统公开查询显示标的股权已不存在司法冻结,且丙方向标的公司提交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和本轮增资工商变更所需全部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首期款),人民币55,00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其中,乙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首期款的一部分。
2.2.4 上述2.2.3条工商变更登记办理的同时,就乙方拟受让的标的公司9.8793%的股权,乙方应当将其中8.8793%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给丙方和其中1%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给甲方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担保乙方向丙方及甲方应付款项的履行。
2.2.5 上述2.2.4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乙方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乙方支付完成该笔款项后,则已向甲方履行完成支付义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标的公司1%质押股权解除质押手续。
任何一笔款项逾期的,则甲方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付款达到30日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提前支付剩余全部的股权转让款。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何逾期付款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均不导致本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以上付款时间,经乙方及甲方确认一致,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3 本协议按上述2.2条履行完毕后,乙方承接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丙方支付标的股权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143.1万元,同时,基于本协议重新达成支付条款以及因延缓支付该笔股转款而产生的资金成本补偿款人民币356.9万元(大写:叁佰伍拾陆万玖仟元整),丙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将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50,159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0,515.9万元(即原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增加人民币356.9万元),则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为40,500万元,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
第三条 各方权利义务
3.1 丙方同意并认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全面享有和履行甲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丙方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乙方完全履行,甲方不再承担《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2 乙方同意并完全接受既有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自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与丙方共同遵守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约定,甲方不再承担《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3乙方承诺完全履行本协议全部约定,特别承诺将按期向甲方及丙方履行支付义务;如有违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4 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丙方、标的公司均没有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及乙方确认:除配合办理标的股权过户义务外,丙方不存在其他未履行义务。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履行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各方确认,最迟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甲方、乙方、丙方及标的公司相互配合,尽全力完成标的股权过户及本轮增资(即2021年9月至今标的公司的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且生效后,甲方即完成了配合股权解除质押冻结的全部义务以及工商变更的全部义务。如协议约定股权最终无法按期过户,甲方与乙方关于合同权益转让的相应的条款继续生效。甲方确认,甲方与丙方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其他任何协议,甲方承诺完全支持上述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义务,否则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违约赔偿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或各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直接损失:
(1)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2)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承诺;
(3)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分。
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除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以外,同时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经甲方、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兆新能源于2022年3月签署了《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意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世文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进一步谋求成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收购时间及条款未达成一致,同时,基于目前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调整,拟通过收购天兵科技进入军工电子领域,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和公司战略调整需要,经友好协商,公司签署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同意将原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给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有利于公司切入军工电子领域的战略转型,公司将集中精力积极推进对天兵科技的收购。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兆新能源、青海锦泰四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2-55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5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2022年12月1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截止2022年12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6日
8.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12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及编码
(二)披露情况: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2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载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附后)。
2.登记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22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廖荣
联系电话:(0838)2301092
传 真:(0838)2301092
联系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董事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18000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10
2.投票简称:金路投票
3.提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只有单一议案,故不设置总议案,上述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直接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下午15:00 。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2:授权委托书1(社会公众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授权委托书2(法人股东)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出席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对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相应项下划“√”,作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上述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2-56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召开了2021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并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
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本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人员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届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和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股票数量17,989,1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2.95%)。
2021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开立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回购股票已于2021年11月23日全部非交易过户至“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专户,过户股数为17,989,1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2.95%。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已届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于解锁日后12个月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公司将确认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达成情况。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结果处置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本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前,经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存续期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前,经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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