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2-0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17,276,619.9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岛置业”)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辉
(二) 被告
1、被告一
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花样年”)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7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军
2、被告二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中国”)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A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军
3、被告三
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千里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三)诉讼机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原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花样年”)、深圳市廉江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江勤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3亿元受让深圳花样年所持有被告三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或“花千里公司”)30%的股权。该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方案、股权变更后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标的项目监管、权益分配、退出安排、违约及赔偿等,特别是明确约定了深圳花样年对原告的股权回购义务。
2021年4月1日,原告向深圳花样年支付了3亿元股权转让款,并在之后变更登记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成就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深圳花样年、廉江勤公司及目标公司发出《退出通知函》,要求深圳花样年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回购原告所持目标公司30%股权,并要求该相关公司按约配合推进相关回购工作,但各被告收函后一直拖延、不予配合。并且,自原告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至今,被告亦未曾向原告支付任何分红款。
直至起诉之日,各被告因其自身经营问题一直拖延不配合原告推进《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退出流程,导致无法通过约定程序确定股权公允价值。鉴于上述原因和被告作出的各项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7,75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反回购义务的违约金(以原告已支付的股权对价3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人民币3216万元);
3、对于前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应付款项,判令被告二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4、判令被告三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分红款人民币105,789,504.81元,并向原告赔付相应利息(以105,789,504.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人民币1,827,115.17元);
5、判令被告二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三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分红款承担补足清偿责任;
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并向原告赔偿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损失。
(以上第1项、第2项、第4项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人民币417,276,619.9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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