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编号:临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由于相关人员工作疏忽,终审法院名称有误,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以上(2022)皖070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下发后,龙梦电子及相关方不服该初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1月16日,铜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53元,由被告龙梦电子及相关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正后:
以上(2022)皖070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下发后,龙梦电子及相关方不服该初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1月16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53元,由被告龙梦电子及相关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51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399号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由黄明强董事长主持,因疫情防控原因,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刘奇先生、张飞飞先生;独立董事黄继章先生、叶榅平先生、陈无畏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骏女士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鲍俊华先生、储松潮先生、郭传红先生、林政先生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刘彦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因疫情防控原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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