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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下转C40版)

  A股代码:600015A          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2—55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7人,实到董事16人,曾北川董事因公务缺席会议,委托李民吉董事长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7票。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部分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李民吉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王兴国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更多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同意聘任王兴国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并确定其薪档。任期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本行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更多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同意根据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本次发行结果,将本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387,223,983元变更为人民币15,914,928,468元,并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数量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分别核准和备案,并就相关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涉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更多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同意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就相关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涉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的议案》。更多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董事王洪军、邹立宾回避。

  同意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一人或多人)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购买本项目事项框架和原则下,与北京首侨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有事宜、条款及条件的谈判及协商,签署项目定制建设及买售合同、签署合同后任何条款的修改及补充协议(如适用)。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更多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体独立董事对以上第七项议案事前予以认可,对以上第一项、第七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已投赞成票。

  会议同意将以上第二、三、四、五、七项议案提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2-56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聘任王兴国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兴国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任期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行行长(任职资格待核准,代为履行行长职责)关文杰先生不再兼任财务负责人。

  王兴国先生简历:

  王兴国,男,1964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王兴国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除其现时任本行职务外,其与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2-59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北京首侨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侨”)定制购买数字科技大厦,交易价款金额为人民币45.2亿元。

  2、《关于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的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已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未达到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华夏银行投资决策权限实施细则》的要求,“当年固定资产购置总额及单个固定资产项目(包括:营业用房和大型电子化项目等)在人民币30亿元以上的,由本行提出申请,先报董事会审议后,再报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本行经营班子组织具体实施。”本次拟购买不动产的交易,达到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本次交易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首侨尚未就本次交易签署书面协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除已依法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首侨或其他关联人之间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统筹在京办公及业务发展布局,满足数字科技人员办公需求,降低管理及租赁成本,本公司拟建设数字科技运营研发中心,助力数字化转型及产业数字金融发展。本公司拟向首侨定制购楼(交易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款金额为人民币45.2亿元。

  2022年11月25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军、邹立宾回避表决,议案经其他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首侨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首钢集团的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投”)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首钢集团、首侨或其他关联人之间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首侨是首建投的全资子公司,首建投由首钢集团100%控股。首钢集团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首侨的实际控制人是首钢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首侨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首侨创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5TX2XY

  成立时间:2016年5月25日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厂区(68)首都钢铁公司行政处

  法定代表人:金洪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23.5亿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地产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机械电器设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首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6.14亿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4.79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侨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位置

  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核心区北区)1607-035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四至:东至北辛安路;南至四高炉南路;西至焦化厂东街;北至烧结厂中街。

  (二)主要规划指标

  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3,380.63平方米,容积率4.0,总建筑面积135,541.3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3,522.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2,018.84平方米。

  (三)已取得证照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7月2日取得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京(2021)石不动产权第0011076号);2022年6月30日取得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10107202200053号)。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项目尚未动工建设。本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9月7日。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根据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10107202200053)的证载信息,按照钢混结构甲级写字楼,评估设定条件为于评估基准日达到竣工可交付使用,装修设定为公共区域精装修,本项目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55,170.82万元,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交易税费(含增值税)。

  经本公司与首侨公平磋商,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2,000万元,包含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方案设计中的写字楼、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公共区域精装修。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一是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北京市整体规划的一个重点区域,靠近长安街西延长线,系北京市及石景山区政府的重点开发项目,拟打造成新时代首都城市复兴新地标,其区域优势明显,交通便利,且临近地铁,未来发展潜力大。二是本项目包含部分商业,相比周边已成交项目整体价值更高。三是本项目为钢混结构甲级写字楼,在楼盘品质、设施设备配置、层高承重等质量方面均优于已成交项目,且满足本公司科技办公定制需求,将进一步提升和展现科技办公智能化属性,助力数字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首侨同意出售,且本公司同意购买拟在本项目地块上开发建造的物业。

  (二)拟签署的定制购买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价款及付款进度

  本项目定制建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5.2亿元,本公司将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证照取得进展情况分8期进行支付。

  2.工期目标

  3.主要违约及索赔

  (1)首侨将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部分出售给除本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或未按约定与本公司签署现房买卖合同和/或办理网签手续,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首侨还应退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所有定制建设款,并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定制建设总价款的20%标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本公司全部损失。

  (2)本合同签署后至首侨为本公司办理完成本项目不动产权登记前,首侨擅自将本项目抵押给除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出租或本项目出现查封、强制执行导致第三方有权对本项目主张合法权益影响本公司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情况,首侨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后90日内仍未恢复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首侨还应退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所有定制建设费用,并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定制建设总价款的20%标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本公司全部损失。

  4.专款专用

  首侨同意并承诺,本公司支付的定制建设总价款仅用于本项目建设需要,首侨不得挪用。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石景山区政府提出要夯实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加快数字产业化创新培育,广泛吸引和集聚产业要素,在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等重点行业深耕厚植,引进优质企业,完善产业和创新生态。本项目所在区域作为北京市整体规划的一个重点区域,系北京市及石景山区政府的重点开发项目,拟打造成新时代首都城市复兴新地标,其区域优势明显,未来发展潜力大,为本公司产业数字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为此本公司认为拟进行的交易,可统筹在京发展布局、有效解决科技人才队伍办公用房紧张、降低科技办公管理及租赁成本、助力本公司数字科技转型、深入参与到北京市总体建设规划当中,有效促进本公司快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所进行的交易,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 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11月25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王洪军、邹立宾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华夏银行投资决策权限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定制购楼的交易,达到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本次交易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的议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笔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该笔关联交易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并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窗体顶端

  自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首侨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除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首钢集团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请见本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窗体底端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北京市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核心区北区)1607-035地块项目在设定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2—60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方式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会议应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9份,实际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9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9份。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并同意监事会转授权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1.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各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监事会授权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各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会议同意将以上第一项议案提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公告编号:2022-6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12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12日

  至2022年12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4项、第6项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5项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2年11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hxb.com.cn)的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后续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情况,上述议案不需由优先股股东审议,因此优先股股东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12月5、6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

  六、 其他事项

  (一)关于参会方式的建议。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疫要求,避免人员聚集,维护各位股东及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保障股东权利,本行建议股东优先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或者授权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关于现场参会的防疫要求。各位股东如现场参会,敬请注意以下事项:1.根据北京市疫情防疫政策,请在不迟于本次会议召开前2日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沟通登记健康状况、近期行程等信息,以方便确认在会议当日现场参会。2.现场会议的防疫要求将按照会议召开日北京市东城区防疫政策执行,不符合防疫政策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届时将无法参加现场会议。3.会议当日抵达会场后,请配合落实参会登记、健康信息查询认证、体温检测等防疫要求,严格遵守北京市东城区防疫规定。4.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间距。

  (三)关于现场参会的出席要求。因会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顺利出入会场,请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30分钟内到达会议地点,配合做好出席登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入会场。

  (四)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五)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

  联系人:周先生010-85238462、许女士010-85238568、沈女士 010-85238570

  传真:010-85239605

  电子邮箱:sheldonjoe@163.com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期限至本次会议结束。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A股代码:600015A            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2—57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事宜已于2022年10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数量为527,704,485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行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变更本行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变更本行注册资本,并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本次发行结果,本行注册资本拟由人民币15,387,223,983元变更为人民币15,914,928,468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行拟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数量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现行《公司章程》第五条

  原文: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亿捌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捌拾叁元(¥15,387,223,983元)。

  修订后: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元(¥15,914,928,468元)。

  (二)现行《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一款

  原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壹佰伍拾叁亿捌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捌拾叁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修订后: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三)现行《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原文: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佰伍拾叁亿捌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捌拾叁股,优先股贰亿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

  修订后: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股,优先股贰亿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

  上述本行变更注册资本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宜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核准和备案,并就相关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涉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A股代码:600015A           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2—58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窗体顶端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变更本行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事宜,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就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序号原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1.    第二条  本行是于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21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199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09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于2003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亿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2016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342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2亿股,并于2016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8H111000001)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本行是于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21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199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09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于2003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亿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2016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342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2亿股,并于2016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8H111000001)及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2.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亿捌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捌拾叁元(¥15,387,223,983元)。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元(¥15,914,928,468元)。3.    第八条  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壹佰伍拾叁亿捌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捌拾叁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

  第八条  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

  4.    第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和董事会、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第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5.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金融消费者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6.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本行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基础保障和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7.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

  本行稳健经营,恪守信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的精品银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为股东创造最优的经济效益。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

  立足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实现创新发展、稳健发展、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8.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十六)境内证券投资;

  (十七)结汇、售汇业务;

  (十八)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9.    第二十五条  

  ……

  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佰伍拾叁亿捌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捌拾叁股,优先股贰亿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

  第二十五条  

  ……

  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股,优先股贰亿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

  10.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11.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2.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三十一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13.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4.    第三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党委”)及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常委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本行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的职数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纪委书记和纪委副书记。

  第三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党委”)及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行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常委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本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由上级纪委监委派驻本行纪检监察组,本行下辖各级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立纪委。

  本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的职数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

  15.    第三十八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董事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或组织实施。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国安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组及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党委及常委会具体职责按照《中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执行。

  16.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六)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支持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

  (八)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作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方案及措施;

  (九)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应本行要求,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上述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十一)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十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

  (八)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作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方案及措施;

  (九)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应本行要求,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计算上述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十一) 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提名或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他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本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十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

  (十五)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十六)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十七)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八)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九)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二十)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二十一)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二十二)主要股东应切实履行其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作出的书面承诺,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本行开展股东承诺评估;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行主要股东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做出承诺的履行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对违反该等承诺的主要股东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

  18.    第四十七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股东应当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或解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提名或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19.    第四十八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

  本行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2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本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20.第四十九条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期届满或更换以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期届满或更换以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1.    第五十一条  ……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五十一条  ……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22.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九)罢免独立董事;

  (二十)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3.    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25.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本行董事总数的2/3时;

  ……

  (三)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七)1/2以上独立董事提请时;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本行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

  (三)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七)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请时;

  ……

  26.第五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7.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务,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或董事负责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本行有若干位副董事长,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28.    第六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29.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七)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

  30.    第六十二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1.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本行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本行15%以上股权的;

  (二)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三)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四)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3.第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本行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新增。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34.新增。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35.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六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36.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7.第七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前述情况,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38.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或本行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1/3,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39.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下转C4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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