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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6人,代表股份数为2,070,252,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8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为1,798,172,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数272,080,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0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72,080,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72,080,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0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59,776,668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4940%;反对10,172,808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4914%;弃权303,4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14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604,5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96%;反对10,172,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89%;弃权30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2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2年11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2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2年11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增资,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芜湖协鑫增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24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11月9日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签署20GW光伏电池及配套产业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芜湖市湾沚区投资建设20GWTOPCon光伏电池及配套产业生产基地项目。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11月25日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集中资源打造规模化、集约化电池基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合肥组件大基地的产能配套需求,加强组件及电池片产能的匹配度,提升产业链整体毛利水平,公司将乐山协鑫集成10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5GW)项目募集资金调整用于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实施主体为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协鑫”) 。为加快推动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建设进程,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增资人民币29,700万元,增资完成后,芜湖协鑫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0,000万元。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230,76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12,999,983.00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月6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22日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显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余额为8,128.0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35,593.1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5,000万元,合计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78,033.39万元(不含存款利息和扣除的手续费等)。

  三、增资标的基本概况

  1、公司名称: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18号

  4、法定代表人:王佳军

  5、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2年10月25日

  7、营业期限:2022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主要财务指标:芜湖协鑫成立于2022年10月25日,尚未开展运营,故暂无财务数据。

  10、控股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持有芜湖协鑫100%股权。

  11、其他说明:芜湖协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芜湖协鑫原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合肥协鑫向芜湖协鑫增资人民币29,700万元,其中使用“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全部募集资金(包含本金23,161.79万元及利息部分)增资,不足部分由合肥协鑫以其自有资金补足,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协鑫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0,000万元。

  五、增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对芜湖协鑫增资,有利于加速推动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的建设落地,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打造以合肥协鑫为中心的光伏“大生产大制造”平台,实现人财物集中管理、资源集中协调,进一步提高公司大尺寸电池片及组件产能配比,降低供应链风险,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增资,增资来源为合肥协鑫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增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增资款将存放于芜湖协鑫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芜湖协鑫、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芜湖协鑫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增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向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及合肥协鑫自有资金,合肥协鑫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向芜湖协鑫增资,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增资后将增强芜湖协鑫的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芜湖协鑫进行增资。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增资,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芜湖协鑫增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2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230,76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12,999,983.00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月6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协鑫”)已在徽商银行芜湖湾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芜湖协鑫将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表:

  

  三、拟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经向公司、开户银行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海涛、徐亚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贰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在获得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可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进行资金划转操作。

  7、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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