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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未减持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35

  

  股东周新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新基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322,83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11月25日,股东周新基先生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周新基先生在本次减持周期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周新基先生在本次减持前后均持有公司股份90,417,1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

  三、与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于2019年1月3日出具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2、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周新基先生承诺: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周新基先生因董事会换届选举于2020年3月25日辞去董事职务,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本次减持实施情况与周新基先生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一致。

  3、周新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2022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周新基先生在本次减持周期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不存在违反上述法规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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