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先生、刘海涛先生的通知,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双方于2022年11月2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先生、刘海涛先生曾于2016年4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相关协议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反馈回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于逢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616,759股股份,同时通过控制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8,000,000股股份;刘海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控制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维实业”)间接控制公司20,937,500股股份。两位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双方”)合计控制公司20.68%股份。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双方于2022年11月24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原双方于2016年4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不再执行。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止,有效期内双方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不影响协议执行,但任一方(包括其所控制的主体和继承人)不再持有股份且其提名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时,该协议提前终止。该《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先生与博维实业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投资”)、赵展岳先生、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联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性,自本公告披露日至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英才投资、赵展岳先生、中软联盟仍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于逢良先生和刘海涛先生在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事项中,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及基于股东身份委派的董事在行使董事表决权时也应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关系不得进行单方解除或撤销,相关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一致行动约定如下:
(一)双方在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待审议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对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内容后,以双方联合提名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二)对于非由双方自行提出的议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三)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具体议案时,如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按如下方式保持一致行动:
1、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应当作出适当让步,以至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双方形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2、如果经协商后,双方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当投反对票。
(四)双方或其提名的公司董事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也可以委托另一方代为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五)双方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所形成的一致意见不得侵害任一方的合法权利,不得决定任一方作为董事参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以外的事宜。
三、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签署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于逢良先生和刘海涛先生,本次事宜有利于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于逢良先生、刘海涛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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