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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转D2版)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紫晶         公告编号:2022-1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紫晶存储”)分别于2022年5月12日、2022年9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89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211号)。

  截至目前,上述问询函核查已取得部分进展,尚未取得持续督导机构及2021年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公司将继续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落实,后续取得进展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现就有关问题已取得的进展回复如下:

  一、《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第一部分 经营情况

  问题1、关于光存储产品及解决方案类业务。年报显示,2021年度公司光存储产品设备收入10,401.91万元,同比增长30.25%,毛利率59.94%,提高11.43个百分点;光存储解决方案14,923.92万元,同比下降62.23%,毛利率17.84%,下降27.8个百分点。光存储设备业务和解决方案业务的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占比均在96%以上。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光存储产品及解决方案类业务前十名的客户名称及性质、销售内容、终端客户、应用项目,公司与相关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并说明设备业务收入增长、解决方案业务收入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光存储设备的类型、销量、单价、单位成本,补充披露设备业务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解决方案业务直接材料的具体构成明细及平均单价变动情况,自产和外购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补充披露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直接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2021年,公司光存储产品及解决方案类业务前十名的客户名称及性质、销售内容、终端客户、应用项目,公司与相关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具体参考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将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自查,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将及时更正并披露。公司将更正上述定期报告后,对上述问题关于收入及毛利率同期对比情况进一步分析及回复。

  问题2、关于对参股公司销售。年报显示,2021年度公司与多家参股公司及关联方发生交易,合计交易金额8,504.11万元,期末应收账款25,109.92万元。其中,向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大地紫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山西天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额分别为5,754.04万元、1,947.80万元、606.35万元,期末应收账款分别为12,248.72万元、2,164.04万元、678.39万元。此外,对湖南数莲紫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弘紫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6,675.45万元、2,060.30万元、1,283.01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2021年向参股公司及关联方的销售内容、应用项目、交付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并结合参股公司及关联方的实际需求,说明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2)结合参股公司获得股东投入、运营服务收入和取得金融机构融资的进展,说明参股公司是否具备偿付应收账款的能力,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前期公告显示,2021年,公司地方政务数据灾备中心业务以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分期收取数据存储服务费的模式为主,请结合向参股公司大额销售的原因,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一、补充披露2021年向参股公司及关联方的销售内容、应用项目、交付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并结合参股公司及关联方的实际需求,说明大额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1、2021年公司向公司六家关联方天众科技、紫晶天众、大地紫晶、数莲紫宸、北京中弘、内蒙古中弘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参股公司及关联方采购的实际需求

  (1)山西太原市新基建绿色永固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项目(三期、四期)

  根据大地紫晶与太原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山西大地紫晶新基建大数据共享平台项目投资协议》“新基建大数据共享平台”将依托高可靠、低成本、长寿命、低能耗的蓝光存储技术为核心的全国产化信息安全底座,有效汇聚全市及周边地区数据资源,搭建大数据资源池。项目并计划在太原市建设不低于200PB,机房面积5000平米的新基建数据共享平台。该项目现阶段主要为太原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府管理、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基础治理等部门和行业以及在册企业搭建数字化平台。并为省属各厅局委办提供服务,同时未来计划打造环首都数据存储中心和国家级新一代绿色数据灾备中心,为国家各部委以及中国北方地区提供数据灾备存储应用服务。大地紫晶已与大数据应用局、太原市交通运输局等多个委办局签定合作协议,相关服务在进一步落实中。

  (2)长治高新区智能终端产业园一期、二期智慧园区(工业互联网)智能管理平台项目

  长治高新区智能终端产业园智能管理平台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企业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蓝光、GIS/BIM等新型数字化技术和智能化应用,建设园区“三大平台”,即高端工业互联网赋能中心平台、智慧运营管理指挥中心平台和大数据共享中心平台,提升服务政府和企业能力,助力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新业态与新型工业体系的云制造产业集群生态。

  (3)内蒙古政务云大数据灾备中心项目

  根据公司、北京中弘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内蒙古政务云大数据灾备中心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分期进行建,项目主要建设政务云光存储大数据灾备中心、示范培训中心等,预计一期投入运营后将达到150个机架规模,其中光存储容量20PB。

  (4)湘潭市新基建绿色大数据共享平台存储系统项目

  根据公司与湘潭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湘潭市新基建绿色大数据共享平台项目投资协议书》,由公司联合生态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在湘潭市投资建设“新基建绿色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与服务”项目,打造国内首屈一指、技术领先、安全可靠的“数据银行”和数据存储交易平台。项目分期进行建设,建设存储总规模不低于200PB。其中一期计划建设的存储规模不低于50PB。

  二、结合参股公司获得股东投入、运营服务收入和取得金融机构融资的进展,说明参股公司是否具备偿付应收账款的能力,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参股公司获得股东投入、运营服务收入和取得金融机构融资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序号2、3、4及序号5、6中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分别对应的是参股公司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弘紫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

  2021年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坏账计提比例对比情况如下:

  

  三、前期公告显示,2021年,公司地方政务数据灾备中心业务以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分期收取数据存储服务费的模式为主,请结合向参股公司大额销售的原因,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公司参股子公司紫晶天众、大地紫晶、数莲紫宸、内蒙古中弘均系2021年之前设立,公司2021年报告期内与上述主体的交易主要为前期业务的延续及部分信创等新业务的拓展,公司2021年未设立新参股公司开拓地方政府灾备业务。2021年公司向上述参股子公司的销售产品涉及地方政府数据灾备业务主要为向山西紫晶天众销售光存储设备31台,合计金额2,369.61万元,其他产品销售主要系信创、解决方案等业务。

  公司2021年以控股子公司方式参与建设地方政府数据灾备中心业务主要以子公司绵阳紫晶、赣州紫晶、抚州紫晶为主。上述三个项目在开工建设初期公司与当地政府均已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中标并签订定数据存储服务协议,协议总合同金额三年合计11,550.00万元。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完成后以分期收取数据存储服务费的模式为主,其商业模式与向参股公司销售设备并确认收入的商业模式存在差异。由于服务费确认收入为项目建设、验收及运营后收到客户回款并按照协议分期确认,收入确认存在一定滞后性,因此2021公司数据存储服务费收入较少。虽然2021年度在收入规模上,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入还无法和向参股公司销售的模式相比,但是从2021年开拓地方政府数据灾备中心业务的实际执行角度来看,公司2021年业务战略为控股子公司项目的投资建设,因此公司认为前期信息披露准确。

  根据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涉及上述部分参股公司销售收入提前确认的问题,公司将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自查,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将及时更正并披露。公司将更正上述定期报告后,对涉及上述参股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合理性,以及销售的商业实质问题进行分析及回复。

  问题3、关于信创类业务。年报显示,2021年度公司信创业务快速发展,实现收入20,149.47万元,毛利率15.27%,在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取得了重要突破。公司信创业务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自有光存储产品占比较低,导致毛利率较低,对公司整体毛利贡献较小,收入规模和同行业相比也较小,和公司光存储业务协同效应暂未明显体现。信创业务的成本均为直接材料。

  请公司:(1)补充披露信创业务前五名客户名称及性质、销售内容、终端客户、应用项目,公司与相关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2)补充披露上述项目合同的付款安排、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期末应收账款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3)分别列示上述项目最终交付的产品中公司自产和外购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该项目涉及外购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及采购金额,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结合信创业务的成本构成,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职责划分、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说明公司信创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一、补充披露信创业务前五名客户名称及性质、销售内容、终端客户、应用项目,公司与相关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

  公司紧抓信创战略机遇,以自主可控为核心,遵循“先有数据,后有存储”的发展思路,布局信创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信创业务快速发展,实现收入约2.01亿元,其中信创业务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参考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信创业务前五名客户中,除中国移动与公司于2020年开始合作泉州移动EC产业园云资源池建设项目外,其他客户均为2021年首次合作客户。

  二、补充披露上述项目合同的付款安排、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期末应收账款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2021年确认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信创项目合同的付款安排、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期末应收账款及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等具体参考如下:

  单位:万元

  

  三、分别列示上述项目最终交付的产品中公司自产和外购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该项目涉及外购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及采购金额,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上述项目最终交付的产品涉及采购的相关信息

  上述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信创项目最终交付的产品均为公司外购,采购产品(或服务)类型分为信息技术及网络设备等相关硬件、应用软件和集成服务,其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上项目涉及外购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及采购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信创业务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围绕自主可控战略,沿着“先有数据,后有存储”的发展思路,拓展信创类业务,因此业务拓展前期自有光存储产品占比较低。公司将继续积极开拓信创类业务,加强光存储和信创产业协同效应,在信创替代过程中,逐步深入挖掘政府和行业客户。温冷存储和节能的业务需求,从国产、保密和碳中和等方面加大向信创客户推广公司蓝光存储产品力度,实现协同效应,逐步扩大公司蓝光存储产品在信创类业务的销售占比。

  (二)上述项目采购的前五大供应商关联情况

  公司通过企查查公开信息查询上述项目涉及的相关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问卷调查表》及《相关事项的承诺》,董事温华生自2022年5月起担任公司上述信创业务“江门202102项目”的前五大供应商中的江苏华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16.25%出资份额的淄博峰远恒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江苏华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101%,除此之外,相关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结合信创业务的成本构成,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条款、职责划分、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说明公司信创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存在重大差异

  1、公司信创业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总额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公司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确定公司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断。

  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公司自身被认定为交易的主要责任人:

  ①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公司是主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包括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

  公司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通常可以表明主要义务人是公司还是供应商。

  如果公司所提供的某项商品或服务可以有多个供应商,公司有能力从中自主选择使用哪一个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表明公司很可能是主要义务人,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②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一般存货风险,即存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例如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

  如果公司无权就已采购商品价格下跌损失从供应商处取得补偿或者无条件地将客户退回的商品再退还给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很可能表明公司承担了一般存货风险。

  就提供服务的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约定,无论最终用户是否接受该服务,公司都必须向该服务的提供商支付报酬的,则表明公司承担了与该项服务相关的“一般存货风险”,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③公司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或者能够改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

  如果公司具备合理的定价自由权,可以在由宏观经济、行业和市场等因素确定的合理价格区间之内自行确定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可能表明公司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如果公司从实体上改变了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包装),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则通常表明公司自身承担了向顾客或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如果公司参与了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规格要求的确定,则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④公司承担了信用风险。

  如果根据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即使最终客户无力付款,公司仍需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或劳务款项的责任,此时公司则承担了源自客户的信用风险;如果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当顾客或用户提出索赔时,公司仍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再向供应商追偿,此时公司则承担了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如果公司在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已经从顾客或客户收到全部款项的(即此时公司尚未发生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则公司不承担交易过程中源自顾客或客户的信用风险。

  如果不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则公司处于代理人地位,按所获取的佣金净额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如存在以下情况,可能表明公司处于代理人地位,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a.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主要义务人是供应商而不是本公司。

  b.公司在交易中赚取的报酬是事先确定的,或者是固定收益,或者是按确定比例计算。

  c.公司不承担信用风险。

  2、公司在信创业务中起到的主要作用,公司信创业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总额法,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的信创业务产品是包括:电脑、集成配套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相关硬件设备提供给客户。公司为信创业务终端用户提供及部署智能应用信息化建设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实施、测试、维护服务及有力支持。

  (1)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约定

  信创业务中,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供应商与客户不存在直接的购销交易关系,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双方之间的责任义务能够区分开来,公司负责向最终客户销售商品并承担责任的义务,为销售合同的主要责任人。

  具体而言,公司与客户就整体项目进行谈判,包括定价、实施情况、商务条款等,并与客户签订两方合同。公司综合考虑采购成本、调试工作复杂度等情况,向客户出具整体项目报价。公司作为合同的主要责任人,负有向客户交付项目产品并确保项目实现客户预期功能的义务。

  (2)公司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约定

  信创业务中,公司在与客户进行接洽的过程中,采购部门即展开询价、确定供应商等工作。确定供应商后,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供应商将信创产品发货至项目地,与此同时,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试或指导,完成产品交付。

  因此,公司通过询价等方式自主选择确定供应商,并且独立对客户负责,是销售业务的主要责任人。

  (3)公司承担存货风险

  公司承担存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

  公司与供应商的采购价格系通过询价确定,而销售价格则由公司自主向客户报价,采购价格不随公司对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而变动,公司承担了该等信创产品的价格变动风险。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的信创产品经过公司验收后,产品正式交付至公司,公司承担了相关的存货风险,后续无论最终客户是否接受该产品,公司都必须向供应商支付价款。

  (4)信创业务实施过程中的销售信用风险承担情况

  信创业务中,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分别独立的商定付款条件。如果最终客户无力付款,公司仍需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即使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当客户提出索赔时,公司仍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因此,公司承担了该项目中的信用风险。

  综上,信创业务中,公司单独向客户交付项目产品,就项目自主向客户进行报价,并承担了供应商交货后的存货风险、客户的信用风险,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对信创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充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同行业同类业务会计处理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在开展类似业务时亦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虽然上述企业与公司在行业、产品、终端应用、上下游细分市场情况、竞争状况等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其业务模式与公司信创业务具有可比性,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信创产品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模式类似的业务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差异。

  综上,公司信创业务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总额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不存在重大差异。

  问题4、关于新增供应商。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前五大供应商中广东复星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复星)和航天数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数智)的实缴资本均为0,后者成立于2021年2月,新增供应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中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数据)与新增客户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软件)同受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控制,存在关联关系。

  请公司:(1)补充披露广东复星、航天数智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与公司的接洽及合作过程,公司向其采购内容,应用项目及目前进展,相关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披露公司向中国长城、中电数据的采购内容,向中国软件的销售内容,从中国长城、中电数据采购并销售给中国软件的内容及金额,是否存在指定销售或采购的情形,说明相关业务的交易背景及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一、补充披露广东复星、航天数智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与公司的接洽及合作过程,公司向其采购内容,应用项目及目前进展,相关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广东复星、航天数智的相关情况

  经公开资料查询,广东复星、航天数智目前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如下:

  

  (二)公司与广东复星、航天数智的接洽与合作过程

  1、与广东复星的接洽与合作过程

  广东复星为梅州当地多家单位提供政务信息化服务,如《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金额2,258万)、《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金额321万)等。2021年9月,公司与广东复星就梅州市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建设服务项目采购进行初步接洽。广东复星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了报价等资料,公司对其产品和技术进行了技术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按照采购流程履行询价比价等程序,双方签订合同,实施采购。

  2、与航天数智的的接洽与沟通:

  航天数智主要提供软件和算法的研发、硬件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服务等产品和服务,其核心团队从事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园区云等领域多年,同时借助高校合作伙伴、战略合作伙伴等资源和能力,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2021年3月,航天数智了解到公司有项目需求,与公司接洽确定合作关系。2021年8月,公司相关项目开始启动,双方开始正式合作。航天数智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了报价等资料,公司对其产品和技术进行了技术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按照公司采购流程履行询价比价等程序,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合同。。

  (三)公司向广东复星、航天数智的采购内容、应用项目及目前进展

  公司向广东复星、航天数智的采购内容、应用项目及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四)相关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经企查查公开信息查询广东复星及航天数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相关信息,并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卷调查表》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相关事项的承诺》,相关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补充披露公司向中国长城、中电数据的采购内容,向中国软件的销售内容,从中国长城、中电数据采购并销售给中国软件的内容及金额,是否存在指定销售或采购的情形,说明相关业务的交易背景及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021年,公司向中国长城、中电数据(含其子公司中电四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采购信息技术及网络设备等相关软硬件,采购不含税金额为12,195.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除向中国长城(含子公司)、中电数据(含子公司)采购电脑、服务器等以外,还向中国长城参股40%的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计算机组装生产线共计405万元。

  2021年,公司向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信息技术及网络设备等硬件及软件合计8,148.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公司从中国长城、中电数据(含子公司)合计采购12,165.81万元,其中3,853.75万元硬件设备销售给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给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均用于信创业务。公司根据终端客户需求,在项目初期组织技术人员为终端客户提供相关信创产品系统的解决方案,依托终端客户需求设计解决方案,不存在指定销售或采购的情形。因项目招投标要求签合同主体须具有较高级别资质,因此由中国软件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终端用户签定合同,公司组织项目安装实施等服务,终端客户主要为政府类客户,相关业务具有商业实质。

  第二部分 资产科目变动

  问题5、关于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年报显示,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63,737.95万元,其中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34,754.04万元,占比45.47%。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1,667.44万元,计提坏账11,667.44万元,计提比例100%。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2,070.51万元,计提坏账4,255.86万元,计提比例8.17%。此外,公司应收票据为0,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6,686.72万元,公司将其终止确认。

  请公司:(1)说明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交易时间、账龄结构、逾期时长、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2)结合本期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标准,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应按照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说明对其他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3)说明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根据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2017-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部分单项计提坏账涉及客户的收入存在虚构。公司将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对公司相关年报进行更正。公司将更正上述定期报告后,对问题1和问题2进行进一步回复。

  3、说明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截至2021年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为5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额500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为0万元。

  截至2021年末,公司已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6,686.72.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上述期末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开具,收款人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母公司的应付票据与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合并抵消,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情形。

  问题6、关于预付款项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年报显示,2021年末,公司预付款项5,090.09万元,较上年末下降11.66%,其中对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预付2,326.63万元,占比45.70%。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8,410.46万元,其中预付房屋装修款、设备款8,342.42万元,较上年末下降38.22%。2022年一季报显示,2022年3月末预付款项11,209.10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20.21%。

  请公司:(1)补充披露对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预付款的采购内容、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付安排,并结合行业供需格局、采购模式,说明大额预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2)补充披露2021年末预付房屋装修及设备款的预付对象、明细构成、目前状态,合同约定的付款及交货进度,实际付款及交货进度,如存在差异,说明原因;(3)补充披露2022年一季度新增预付款的预付对象、采购内容、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付安排,说明大额预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一、补充披露对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预付款的采购内容、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付安排,并结合行业供需格局、采购模式,说明大额预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预付款采购内容、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付安排情况如下:

  

  二、补充披露2021年末预付房屋装修及设备款的预付对象、明细构成、目前状态,合同约定的付款及交货进度,实际付款及交货进度,如存在差异,说明原因

  2021年末,大额预付房屋装修及设备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末,公司支付深圳众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6,000.57万元,采购2条100G生产线(第3和第4条100G生产线)。其中,众杰伟业合同PO-6642,总金额4,784.10万元,合同约定:订金65%,每个单元在厂商位置验收后发货前付20%,到货验收后支付10%,一年质保5%。按照目前交货、验收进度(注塑机已经验收、溅镀机和德国部分已到货未验收、平台段未到货),至2021年12月31日满足付款条件应该支付的款项为4,066.49万元,该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款项为3,697.93万元。众杰伟业合同PO-6668,总合同金额4,769.30万元,合同约定:订金65%,每个单元在厂商位置验收后发货前付20%,到货验收后支付10%,一年质保5%。按照目前交货、验收进度(注塑机已经验收、德国部分已到货未验收、溅镀机和平台段未到货),至2021年12月31日满足付款条件应该支付的款项为3,709.9万元,该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款项为3,705.91万元。

  2021年末,公司对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预付款500万元,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工程进度预付款,因年末受疫情影响,实际工程量进展不及预期,因此形成预付款。

  三、补充披露2022年一季度新增预付款的预付对象、采购内容、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付安排,说明大额预付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一季度大额新增预付款的预付对象情况如下:

  

  注:表中新增预付款系2022年一季度末预付款余额较2021年末预付款余额增加的金额。

  2021年一季度新增预付款主要用于项目所需的服务器、存储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等信息技术及网络设备等的采购,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在一季度未交付而形成预付款。

  公司将进一步自查确认上述大额预付款的合理性。

  问题7、关于存货。年报显示,2021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27,491.4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8.88%,远超营业收入及成本增幅。其中,在产品7,750.28万元,增长110.10%,库存商品10,111.82万元,增长192.25%,主要系退货导致存货增加,发出商品3,307.55万元,下降21.91%。

  请公司:(1)补充披露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结合在手订单、备货周期,说明剔除退货因素后存货的变动情况及原因;(2)结合各类产品销量、价格、毛利率变动趋势,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根据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2017-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将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自查,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将及时更正并披露。因公司存货、及各类产品历年来销售、价格、毛利率变动趋势需要在对更正后的定期报告基础上进行分析,公司将更正上述定期报告后,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回复。

  问题8、关于固定资产。年报显示,2021年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4,048.6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4.80%,新增部分主要为机器设备及房屋及建筑物。部分机器设备因技术改造金额减少8,602.14万元。此外,截至年报出具日,光伏设备账面价值1,050.27万元,为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

  请公司:(1)补充披露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用途、所在位置,结合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商业模式、服务对象、经济效益,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新增生产线的投产情况,良率爬坡及产能利用率,技改生产线的目前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3)结合目前状态,产生的效益情况,说明光伏设备是否发生减值。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一、补充披露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用途、所在位置,结合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商业模式、服务对象、经济效益,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新增固定资产主要为大容量光存储介质200G、100G生产线及介质生产用检测设备,以及3号4号厂房和绿色云存储总分控中心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基于整个光存储行业发展特点和客观规律,结合自身实力及技术演进情况,布局从25G 、100G、200G等多种大容量蓝光存储介质国产化,成为具有自主可控技术生产光存储介质的生产商及供应商。若未来大容量蓝光存储介质的生产达到预定良率及生产状态,自产的存储介质除其特有的安全、可靠的特性外,还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可提高公司产品价格竞争优势,为光存储应用市场的开拓奠定基础,达到可满足互联网等潜在客户对于光存储成本降低的诉求。

  截至2021年底新增固定资产中投入使用的9号线-200G生产线、7号线-100G生产线及检测设备已正常开展生产活动,2021年10月200G、100G生产线正式量产,当年度实现产出100G、200G存储介质良品数量分别为20.92万张、25.15万张。期后为提升良率、降低占地面积和能耗、提升质量稳定性、提升产品兼容性等进行技改,9号线于2022年3月份开始双模技改,8月底完成;7号线2022年8月份技改完成后可实现正式量产。绿色云存储总分控中心与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签订视频云项目合同,已实现销售收入金额为991.10万元。

  公司在期末对新增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未发现新增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因此无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补充披露新增生产线的投产情况,良率爬坡及产能利用率,技改生产线的目前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

  公司拟建设100G产线4条、200G产线1条。第一条100G(7号线)产线于2021年10月份量产后,为提升良率、降低占地面积、提升质量稳定性、提升产品兼容性等进行技改,并于8月底完成;第三、四条100G(10、11号线)产线,目前进行单元调试,预计在12月联调联试后投入量产。200G(9号线)产线2021年10月进入量产,2022年3月为增加生产弹性、测试新材料配方、提升产品兼容性进行双模技改,已于2022年8月完成技改。

  

  目前100G、200G存储介质生产国外平均良率大约在40%~65%。

  三、结合目前状态,产生的效益情况,说明光伏设备是否发生减值

  (一)光伏设备的基本情况

  公司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为10197.4Kw,于2016年12月完工转固,目前电站正常发电,资产正常使用。

  公司在2020年4月因公司厂房施工拆除四站光伏面板1975.7Kw,该厂房已于2021年底完工,经施工方测算,拟于2022年度将发电总量909.45Kw的光伏板重新放置于厂房楼面。

  1、光伏面板分布具体情况如下:

  

  注:四站(30亩地面)已于2020年4月因公司厂房施工拆除。

  2、光伏设备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收益期的确定

  基于光伏面板厂商指导使用寿命25年,由于公司2013年开始安装面板,2014年大面积安装,至2016年12月转固,因此前几年并未给公司带来经济流入。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光伏组件经济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因此,判断收益期为20年。

  (三)净现值法的确定

  1、根据佛山市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及顺德中山大学太阳能研究院于2012年2月23日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知网公开的学术研究资料,发电量计算公式总结如下:月发电量=系统安装容量×月日照小时数×系统总效率

  (1) 系统安装容量=10007Wp,为定值;

  (2) 系统总效率=η1*η2*η3=86%*96%*99%≈82%(光伏组件阵列效率 η1、逆变器的转换效率 η2、交流并网效率 η3),为定值;

  (下转D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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