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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28053     债券简称:尚荣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梁桂秋、林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梁桂秋、林立: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一、2021年3月,仲裁机构受理你公司与相关方的工程款纠纷仲裁案。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1月才披露该仲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二、2021年10月,人民法院驳回关于你公司原下属公司解散事项的再审申请。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年报才披露该诉讼进展。你公司对该事项的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梁桂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梁桂秋、林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梁桂秋、林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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