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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押应收账款为公司向兴业银行授信融资增信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2-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授信融资情况概述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资金需求,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兴业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授信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一年,由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及其配偶刘衡女士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申请授信融资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11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兴业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次应收账款质押增信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主要情况

  (一)质权人

  质权人为具备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即兴业银行,其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质押标的物

  公司将其在贵州片区的5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给兴业银行作为本次授信融资的增信措施,应收账款原值总计127,655,891.07元。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内容以双方签署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准。合同签订后,公司将协助质权人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担保范围

  1、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权设立前质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经各方同意转入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

  3、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质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质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

  4、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一项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出质人均以质押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共同质押担保被担保债权,如因质押登记机关要求而约定质押物仅担保部分被担保债权,则该要求对 出质人、质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5、质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 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出质人确认。

  6、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质押合同或行使质押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 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暂定为自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三年。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根据主债务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具体登记期限可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登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三、质押应收账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增信措施,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能对公司现有资金的获取方式进行有益补充,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可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银行信贷政策变化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次应收账款质押对公司资金管理、经营运作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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