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庆盛商务大楼1幢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庆盛商务大楼1幢
邮政编码:312033
股份变动性质:执行司法裁定(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张友恩等17名自然人持股比例均低于2.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中建信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方朝阳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中建信控股基本信息如下:
2、方朝阳先生基本信息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中建信控股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除中建信控股外,方朝阳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中建信浙江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建信浙江无实际经营及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中建信控股,于2004年8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对外实业投资、管理;金融材料兼批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建信控股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截至2022年9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精工钢构(600496)26.93%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
此外,中建信控股为精功集团破产重整投资人,在完成精功集团核心资产收购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将持有上市公司精功科技(002006)29.99%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目前,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100%控股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重庆三峡银行55,413万股,持股比例9.94%。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精功集团2019年发生流动性危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精功集团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资产重整价值及负债、经营等情况,向柯桥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鉴于精功集团纳入破产重整的核心资产经营情况良好,中建信控股参与精功集团重整。经公开招募及评审,管理人确认中建信控股为重整投资人,本次重整结束后,精功集团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中建信控股全资子公司中建信浙江将持有上市公司149,158,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9.99%。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会稽山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中建信控股及中建信浙江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建信控股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除本次重整做出的相关承诺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会稽山股份的详细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19年9月17日,柯桥法院裁定受理精功集团破产重整申请,并根据法律程序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2020年8月14日,柯桥法院认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柯城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等九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等九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格基础,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3、2021年7月30日,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人发布了《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预招募公告》。2022年4月15日,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人发布《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2022年5月31日下午,在柯桥法院监督下,管理人组织召开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投资人竞选会议,经各评选委员会成员评分并综合评议结果,确定意向投资人中建信控股为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投资人。
4、2022年5月12日,中建信控股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23次会议以及中建信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参加精功集团破产重整事项。
5、2022年6月30日,精功集团管理人与中建信控股签署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6、2022年11月10日,《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表决通过。
7、2022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者集中申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如需)。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建信浙江不持有会稽山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建信浙江将直接持有会稽山149,158,200股股份,占会稽山股权比例为29.99%,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精功集团破产重整后,中建信浙江将持有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90)4.35%股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会稽山股权比例为20.5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中建信浙江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整体方案
2022年6月30日,中建信控股与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中建信控股对精功集团核心资产进行现金收购,其中,精功集团持有会稽山的14,915.82万股(占会稽山总股本的29.99%)为本次重整核心资产之一。
2022年11月28日,《重整计划》经柯桥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603破23号之十四)依法批准并生效,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8日送达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人,中建信浙江及管理人后续将推动会稽山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管理人
(二)签订时间
2022年6月30日
(三)投资方案
基于对精功集团本次重整资产的了解,重整核心资产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甲方对重整核心资产实施现金收购。重整核心资产分别以股份(股权)转让方式由甲方注册地址为绍兴市柯桥区的全资项目公司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受让。重整核心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会稽山(601579.SH)的14,915.82万股(持股比例为29.99%)为本次重整核心资产之一,对应会稽山29.99%的重整对价为1,872,663,010.98元。
(四)履约保证金及交割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重整资金报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不高于重整资金报价的10%为银行保函),同时前期支付的尽调保证金、竞选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未支付的重整资金金额与现金部分履约保证金相等时,本协议项下的现金履约保证金无息自动转化为重整资金。
2、重整资金的缴付
甲方确认,自柯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月内支付完毕全部重整资金。
3、交割安排
在满足前提条件基础上,任一重整投资范围资产,分别满足必要条件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柯桥法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柯桥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实际完成相应资产过户登记之日为该资产的交割日。
交割登记手续,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重整范围资产过户登记完成,视为乙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满足重整范围资产交割的前提条件下,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部分资产暂未过户交割的,甲方无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可履行的其他内容继续履行。双方应就暂未交割资产另行约定处置方案,但该等无法交割事由出现之日起180日内仍未能完成交割的,未能办理过户的该项资产或该项资产中无法办理过户的部分对应价款应从该资产约定对价中予以扣减,乙方从甲方已支付的对价中无息退还。
(五)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计划
甲方及对应项目公司已经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取得会稽山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同时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保证上市公司注册地、运营地维持原处,聚焦原主业发展,确保持续经营、重整后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协议生效条件
1、本协议生效后,招募公告、竞选文件及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内容效力按照本协议、竞选文件及附件、招募公告该先后次序认定。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因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重整,以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印章为有效印章。
(七)重整范围资产交割的前提条件
重整范围资产交割需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柯桥法院的批准;
2、甲方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支付重整资金或虽无法依照约定支付重整资金,但已经以公允的方式进行了弥补,承担完毕违约责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3、具体承继重整范围资产的项目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设立,甲方及对应项目公司已经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取得会稽山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同时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保证上市公司注册地、运营地维持原处,聚焦原主业发展,确保持续经营、重整后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上市公司权益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之日,精功集团持有的16,400万股会稽山股权已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钱清小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时间内支付全部重整偿债资金后,管理人开始办理质押权人的偿债工作,同时要求质押权人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收购标的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设定其他权利,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中建信浙江出资人民币18.73亿元受让会稽山29.99%股权,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中建信浙江为中建信控股全资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建信控股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拟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贷款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金额的【50%】,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本次交易后持有的会稽山5,532万股股份进行质押担保,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中建信浙江及中建信控股承诺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向精功集团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其他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最终确定拟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终人选。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分红政策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会稽山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会产生影响。为促进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及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中建信浙江、中建信控股及方朝阳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中建信浙江、中建信控股及方朝阳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及薪酬管理体系与中建信浙江、中建信控股及方朝阳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独立。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中建信浙江、中建信控股及方朝阳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中建信浙江、中建信控股及方朝阳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薪酬;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建信浙江、中建信控股及方朝阳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中建信浙江、中建信控股及方朝阳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及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及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中建信浙江、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目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2、中建信浙江、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如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则中建信浙江、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4、若中建信浙江、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由中建信浙江、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承担。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亦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的情况。
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及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实际控制人方朝阳先生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中建信浙江、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如果有不可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发生,中建信浙江、其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朝阳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及中建信控股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
中建信浙江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无实际经营及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于2004年8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对外实业投资、管理;金融材料兼批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中建信浙江尚无实际经营及业务,暂无财务数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中建信控股2021年财务报告,并出具了永证审字(2022)第1482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2021年度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定;
(四)法院裁决的有关判决;
(五)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相关交易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声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建信控股2021年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2)第148274号);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五)国泰君安证券关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会稽山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
2022年11月30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文庭 金 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俊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
日期:2022年11月30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
日期: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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