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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公告编号:2022-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5栋2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德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8,51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4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474,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2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35,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1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510,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0,91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510,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0,91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510,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0,91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谢艾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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