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37,086.4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8,901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1,914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14.4303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1.2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41.5197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41.5197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58.0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45981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21.8904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6.1596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6.1596万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240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2449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和“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预计2022年度业绩较2021年度实现增长。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35,164.28万元至38,116.50万元,同比增长30.08%至41.00%,主要系在行业发展及政策红利的背景下,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公司持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巩固并抢占市场份额,收入总额有了明显的增长,同时受益于国产替代战略,公司产品在证券、汽车和政务云等行业或领域的销售实现规模性增长所致。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密码芯片实现量产,新增了密码芯片销售收入。
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263.99万元至12,006.13万元,同比增长37.41%至60.74%;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243.99万元至10,986.13万元,同比增长28.30%至52.48%,主要系高毛利密码产品销售占比提升和期间费用率相对减少所致: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策略上推行毛利提升策略,加大了密码系统等高毛利产品的研发和推广投入,高毛利产品占比逐年提升,同时随着公司自研芯片的推出,公司产品毛利率将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提升管理能力、持续优化人才结构和业务布局,除研发费用率保持增长外,公司三项费用率呈下降趋势,规模效益持续凸显。
上述预计数据为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模式以及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发行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彭凯、刘文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彭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文淘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参与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石家庄龙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岳公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前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济南风起云涌、天津三未普惠及北京三未普益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立达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网投承诺如下: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晚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则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上述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发生任何变更的,上述承诺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罗武贤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前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监事徐新锋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前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7、公司股东南山基金、北京云鼎和刘明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8、公司间接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高志权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天津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天津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9、公司间接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张宇红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北京三未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北京三未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10、公司间接股东、董事范希骏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天津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天津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11、公司间接股东、副总经理范胜文、白连涛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济南风起云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济南风起云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1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会议、杨国强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北京三未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北京三未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本次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岳公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济南风起云涌、天津三未普惠、北京三未普益、北京立达、中网投、罗武贤及徐新锋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企业/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司间接股东高志权,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间接股东张宇红、范希骏、范胜文、白连涛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4、核心技术人员刘会议、杨国强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本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2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8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1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同时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减少注册资本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如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未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1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公司还可以制定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之后实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告具体增持计划后,该具体增持计划应予实施,不得撤回;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后,该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应予以实施,非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撤回。
3.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4.相关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且未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公司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董事会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提出的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回购金额等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5.其他说明
(1)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岳公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为了应对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提高技术创新水平,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此外,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了细化,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岳公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函,如违反本承诺函或拒不履行本承诺函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经本人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三未信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同时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三未信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未信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若公司未能执行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公告的方式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岳公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在本人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扣留,用于赔偿投资者,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海润天睿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评估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岳公出具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从事或介入,以及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发行人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十、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岳公的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和资产。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三未信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2、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名单,以及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企业/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4.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和资产。
6.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和资产。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十一、劳动用工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三未信安因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上市日期间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有关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三未信安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以确保不会给三未信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十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本公司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岳公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其他股东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1. 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企业/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4)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三、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披露。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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