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向杲 杨 洁
11月30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加快补齐银保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短板,强化监管,对于推动银保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规范经营,防范潜在风险,推动银保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完善
评估机制、评估指标等
银保监会早在2019年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此次《办法》对此前的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重点对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在优化评估机制方面,《办法》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办法》体现了差异化监管,针对部分评估良好及以上的机构,适当降低评估频率,而把更多监管力量投入到公司治理缺陷较大的公司。”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记者表示。
《办法》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方面,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加强结果应用方面,《办法》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业务创新活跃,一系列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较快,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跟上形势,对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调整。”周茂华表示,此次修订将前述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评估范围,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总分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
为D级
从评估总分与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来看,《办法》提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办法》还明确,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定为E级: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行为规避监管审查,控制或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
在业内人士看来,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机构存在的问题与《办法》提到的情形有类似之处,《办法》的出台具有针对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部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股权结构有待优化,股东管理不规范;“三会一层”运行机制不畅,缺乏有效制衡;关联交易行为需进一步规范等。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记者表示,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险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股权透明度不够,存在隐形股东;大股东干预公司日常经营,损害其他小股东权益;董事会运作规范性不足,存在董事不能、不愿、不敢履职的现象;部分公司信披不规范、不充分;个别国有公司党建弱化,不能将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而《办法》的出台将会对险企的公司治理产生积极、长远的影响。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发布后,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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