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2-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因相关地区新冠疫情管控无法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黄灿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下午2:0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一号成都国际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26楼2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7,325,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7,308,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6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稿)》。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77,325,023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74,216,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00%;反对3,10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4,216,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9800%;反对3,10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为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为202,446,032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为190,877,024股)、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所持表决权股份为133,952,761股),前述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也未参与网络投票,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金凤、唐雪妮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D0029号
致: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2022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2022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本次会议延期至2022年12月2日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分别公开发布了《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一号成都国际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26楼2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黄灿文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8人,代表股份77,325,0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稿)》
同意74,216,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9800%;
反对3,10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02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2,446,032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877,024股)、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952,761股),前述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也未参与网络投票,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责人
李大鹏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金凤
唐雪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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