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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3703         股票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2月2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11月29日以专人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22-067。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意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该事宜属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俊、孔祥伦、顾成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22-068。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下午14:00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22-069。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7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6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12月2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11月2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红敏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2-06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意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2-06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股票代码:603703         股票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和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采购意向合同暨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科技”)就海上宽带卫星通信终端集成研制项目,拟向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进行采购,合同预计金额为90,344,070元人民币,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时间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 本次签订的采购意向合同金额预计会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采购意向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业务亦不会因履行本次采购意向合同而对中交科技形成依赖。

  ● 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和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意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俊、孔祥伦、顾成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股东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国交北斗”)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回避对于上述议案的表决。

  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书面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协议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真审议该报告后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经营性合作,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与中交科技签订采购意向合同,将深化与中交科技的业务合作,有效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董事会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次向关联人销售的产品、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天线、卫星天线辅助材料、Ku频段的高通量VSAT卫星天线、L波段卫星通信终端、网络和视频监控控制终端、集成研制应急卫星电话终端等。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交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中交科技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交北斗系盛洋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下属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通信集团”)实际控制国交北斗及中交科技,中交科技为盛洋科技的关联方。同时,上市公司董事孔祥伦任中交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张俊任交通通信集团董事、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顾成任交通通信集团实际控制的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规定,本次盛洋科技与中交科技签订采购意向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中交科技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下属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为国内用户提供卫星通信服务及终端设备的系统化解决方案,是一家卫星通信及终端设备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交科技就海上宽带卫星通信终端集成研制项目,向盛洋科技进行采购。合同预计金额为90,344,070元人民币,采购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天线、卫星天线辅助材料、Ku频段的高通量VSAT卫星天线、L波段卫星通信终端、网络和视频监控控制终端、集成研制应急卫星电话终端等。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2条第(三)项“销售产品、商品”。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采购意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买方: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意向合同标的及价格

  (1)合同总价共计90,344,070.00元人民币,说明:该成交意向价格为最低成交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成交价格包括关税、增值税、运保费等税费,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向合同标的设备配置清单及价格见附件。

  (2)卖方提供的意向合同标的设备的生产制造厂商详见正式合同。

  2、付款方式

  (1)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并验收合格,以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的120-18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

  (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在卖方未能收到交付设备全额货款前,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卖方。交付设备全额货款付清后,设备所有权自然转为买方。

  四、关联交易定价策略及定价依据

  中交科技将向盛洋科技采购海上宽带卫星通讯终端集成研制项目所需设备及相关配件,总价预计90,344,070元人民币。盛洋科技与中交科技的关联交易定价系综合参考相关产品需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最终价格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采购意向合同的签署,双方利用各自优势互补,开展强强合作,共同进行卫星通信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产品的合作。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经营性合作,签订的采购意向合同金额预计会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采购意向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业务亦不会因履行本次采购意向合同而对中交科技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9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行政楼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20日

  至2022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国交北斗(海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6日

  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联系人:高璟琳

  电  话:0575-88622076

  传  真:0575-88622076

  邮  箱:stock@shengyang.com

  (三)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邮    编:312000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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