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新规出台 扩展定义范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本报记者 苏向杲 杨 洁

  12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在此背景下,《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同时,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结合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不少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要求。

  同时,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办法》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加快补齐制度短板,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有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在董希淼看来,《办法》扩大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明确和提高了要求,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