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7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和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司达”)。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4850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2.0250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3.4225亿元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最高不超过910万美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农业银行保证最高余额人民币1.8225亿元,在澳新银行保证最高余额人民币1.6亿元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最高不超过910万美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科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675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中国银行保证最高余额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在农业银行保证最高余额人民币0.6750亿元;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本金人民币0.8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截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9.05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1.35亿元,实际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7.49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09亿元,实际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30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染化、浙江科永和浙江德司达,其中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850亿元,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75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德司达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8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5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四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4850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2.0250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8225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0.6750亿元。

  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德司达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本金人民币0.8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澳新银行”)签发一份《保证与赔偿协议》,就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1.6亿元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最高不超过910万美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截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9.05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1.35亿元,实际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7.49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09亿元,实际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30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活性染料、酸性染料、靛蓝染料和蓝色谱活性染料制造;销售自产产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需经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杜浦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尧

  注册资本:66,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及其进出口业务(票据)(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减水剂、后处理扩散剂MF、3-氨基-4-甲氧基乙酰苯胺、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间苯二胺-4-磺酸、间苯二胺-4-磺酸钠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德司达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4850亿元。

  (1)债权人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包括:A人民币/外币贷款、B减免保证金开证、C出口打包放款、D商业汇票贴现、E进口押汇、F银行保函、G商业汇票承兑、H出口押汇、I账户透支、J贸易融资、跨境参融通。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4、保证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0250亿元。

  (1)债权人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包括:A人民币/外币贷款、B减免保证金开证、C出口打包放款、D商业汇票贴现、E进口押汇、F银行保函、G商业汇票承兑、H出口押汇、I账户透支、J贸易融资、跨境参融通。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4、保证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债务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8225亿元。

  (1)债权人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包括:A人民币/外币贷款、B减免保证金开证、C出口打包放款、D商业汇票贴现、E进口押汇、F银行保函、G商业汇票承兑、H出口押汇、I账户透支、J贸易融资、跨境参融通。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4、保证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债务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0.6750亿元。

  债权人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包括:A人民币/外币贷款、B减免保证金开证、C出口打包放款、D商业汇票贴现、E进口押汇、F银行保函、G商业汇票承兑、H出口押汇、I账户透支、J贸易融资、跨境参融通。

  4、保证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债务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合人民币1亿元。

  (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债务人: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合人民币0.80亿元。

  (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公司向澳新银行签发的《保证与赔偿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益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3、客户: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4、计算期限指从2022年12月5日起至以下较早的一个时间:

  (1)2025年12月4日(计算期限届满之日);或

  (2)违约事件发生的日期,以澳新银行的通知为证。

  5、被保证的义务:

  (1)就信贷融资交易而言,在交易文件(客户与澳新银行于2022年12月5日签订的信贷协议,授信额度人民币1.6亿元)下以任何币种表示的、客户应付的,应付未付的,或者其他原因由客户欠付澳新银行,或者澳新银行未从客户中收到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如有)本金、利息、违约利息、费用、支出、收费、佣金以及所有签署和执行交易文件和本保证的费用。

  (2)就金融衍生品交易而言,在交易文件下以任何币种表示的、客户应付的,应付未付的,或者其他原因由客户欠付澳新银行,或者澳新银行未从客户中收到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包含但不限于根据交易文件客户应付的交易金额、违约利息、费用、支出、收费、佣金(前提是交易文件项下澳新银行的风险敞口受限于并且最高不超过910万美元)。

  6、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客户的被保证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保证是持续性保证,因此澳新银行可以进行多次请求。这些请求不应由于任何其间任何履行或实现全部或任何被保证义务而被视为履行或者实现了本保证,本保证应保持完整效力直至以下较早的一个时间:

  (1)(A)被保证义务已经被履行,并且被保证义务金额已经不可撤销地全部付清;并且(B)澳新银行给保证人签发的书面确认表明保证人的义务已经完全履行,该确认书应由澳新银行在被担保义务全部和最终付清的30日内签发;或者

  (2)在相关被保证义务到期后的2年之日(受限于被保证义务的延期、续展或者变更的影响)。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3.51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7.5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