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2-076
股东兰波先生、杨林广先生、朱正旺先生、邱湘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兰波先生、杨林广先生、朱正旺先生、邱湘平先生等4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要,董事、副总经理兰波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杨林广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正旺先生、原总经理助理邱湘平先生等4人,于2022年12月5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673%)。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4位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上述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1、上述比例数值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变动前后的持股比例以截止2022年12月5日公司总股本12,868.899万股为基础计算。
二、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面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书面认定或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认定本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由发行人扣留本人当年及其后未履行承诺期间全部薪酬、津贴,用于赔偿投资者;且本人所持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上述承诺履行完毕。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武及张学文、控股股东盐津控股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的相关承诺的,本人/公司将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发行人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或发行人保荐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2、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并导致发行人或本人/公司被依法认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本人/公司将在接到发行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在上述期限内,如本人/公司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发行人有权从本人/公司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本人/公司因所承诺事宜所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本人/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公司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发行人因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本人/公司承担。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人/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在其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本人/公司将依法促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或促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符合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2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0年7月7日《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7月6日《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5月31日《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和2022年7月4日《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大宗交易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三)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发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兰波先生、杨林广先生、朱正旺先生、邱湘平先生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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