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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鉴于各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方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房永生、梁锡林通过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闰康生物”)控制公司26.61%股权,其中房永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闰康生物7.99%财产份额,梁锡林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闰康生物71.88%财产份额,房永生、梁锡林通过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控制公司3.68%股份,房永生通过泰州硕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硕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硕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2.46%股份,房永生为公司董事长;王国强持有公司8.44%股权且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长期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上述三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年止。鉴于公司股票于2019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已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先生于 2022年 12 月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房永生乙方:梁锡林  丙方:王国强

  (以上各方合称为“各方”,各称“一方”)

  1、各方同意,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作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三人在通过其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及其所能控制的董事(本协议所称“所能控制的董事”指由其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获任的董事)作出对公司的决策时应保持一致行动。

  2、各方同意,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在行使其作为公司直接和间接股东的提案权和表决权、提名公司董事人员、选举董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3、各方同意,在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三人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等公司董事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4、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决策性事务上开展积极合作,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在一致行动期间,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还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处理涉及公司相关的各重要事项。

  5、各方承诺,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6、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十二个月。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房永生先生、梁锡林先生、王国强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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