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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宁波远洋                                           股票代码:601022

  

  NINGBO OCEAN SHIPPING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2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特别提示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间接控股股东省海港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承诺

  “1、自宁波远洋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也不由宁波远洋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宁波远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宁波远洋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宁波远洋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该股票发行价应根据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宁波远洋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宁波远洋,因此给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7、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二)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及其全资子公司舟山港务承诺

  “1、自宁波远洋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也不由宁波远洋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宁波远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宁波远洋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宁波远洋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该股票发行价应根据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宁波远洋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宁波远洋,因此给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7、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富浙资本、机场集团、杭钢集团承诺

  “1、自本承诺人取得所持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承诺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股东舟山港务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宁波远洋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宁波远洋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公开承诺的情况。若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或触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减持方式和比例: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6、减持期限:本企业减持宁波远洋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减持达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做出公告;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7、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宁波远洋所有。

  9、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预计使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做出承诺来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为达到募投项目的预期回报率,公司将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公司将持续改进生产流程,建立现代化及信息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达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目标。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公司董事会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原材料、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同时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5、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间接控股股东省海港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承诺

  “1、本企业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2、若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对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三)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宁波远洋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宁波远洋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宁波远洋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宁波远洋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间接控股股东省海港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和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6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33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宁波远洋于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4353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宁波远洋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6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2年9月13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4357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审验了宁波远洋截至2021年3月21日止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及股本的实收情况、及宁波远洋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新增的注册资本及股本的变更情况,分别于2021年3月24日及2021年4月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292号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7号验资报告。本所对宁波远洋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公司历次实收资本变更审验结果进行复核,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866号验资复核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公司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间接控股股东省海港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承诺

  “如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停止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除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利润分配外,本次发行之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可以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

  4、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本次发行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30%。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7、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量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577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28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8日

  (三)股票简称:宁波远洋;股票扩位简称:宁波远洋

  (四)股票代码:601022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308,633,334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0,863,334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0,863,334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并上市的130,863,334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2年12月8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1)董事

  (2)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宁波舟山港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10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81.00%,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省海港集团和宁波舟山港集团系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宁波舟山港直接以及通过其子公司舟山港务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81%股权,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而宁波舟山港集团直接持有宁波舟山港61.15%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的唯一股东为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与省海港集团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宁波市国资委持有省海港集团60.84%股权,浙江省国资委持有省海港集团27.59%股权。浙江省国资委、宁波市国资委、舟山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温州市国资委、义乌市国资委及嘉兴市国资委于2015年12月18日签署的省海港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在省海港集团存续期间,除浙江省国资委外的其他各市国资委授权浙江省国资委代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该等授权之效力不因其他市国资委所持省海港集团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变化而受影响。在处理有关省海港集团经营发展且需要省海港集团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以浙江省国资委的意见为准。其中,涉及省海港集团公司章程制订和修改、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划转、转让、收购及公司股权处置等重大事项,除经省委、省政府决策确定的前述事项以外,须事先与宁波市政府、舟山市政府、温州市政府、台州市政府、嘉兴市政府及义乌市政府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对省委、省政府决策确定的重大资产划转、转让、收购及省海港集团股权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其他各市国资委通报。省海港集团股东会决议经浙江省国资委签署即为有效决议,并应及时抄送其他各市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为执行前述职权所作的全部行为,对省海港集团及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省海港集团的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177,77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30,863,334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28,011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0,863,334 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8.22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13,085,33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117,778,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5,776股,网上投资者弃购654,420股,均由主承销商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660,196股,包销金额5,426,811.12元,包销比例0.50%。

  五、发行市盈率:22.97 倍(计算口径: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75,696,605.48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36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每股发行费用:0.38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025,545,791.01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73元(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新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36元(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33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1-9月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2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9月末公司流动资产较2021年末增长36.76%,主要系随着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和业务量的增加,公司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2022年1-9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1年1-9月分别增长48.38%、53.92%、51.13%及47.01%,主要系随着航运市场需求的增加以及运力的提升,公司运输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同时运输价格的上涨带动了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的提升导致。

  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21年1-9月增长109.65%,主要系随着航运市场需求增加,公司盈利能力增强,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大幅提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主要采购模式、销售模式,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日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周、高小红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22年11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等事项,2022年11月21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郑周、高小红

  项目协办人:燕鹏举

  项目组成员:周旭东、朱献晖、王建、杜海涛、罗锦、高源、王卓玺、曲濯霏、李挺

  电 话:0571-87901974

  传 真:0571-8790373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宁波远洋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浙商证券同意推荐宁波远洋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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