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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审计部经理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王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二、聘任刘昕迪先生为公司审计部经理

  因王萍女士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职务。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昕迪为公司审计部经理,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审计部的审计管理工作,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王萍女士及刘昕迪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王萍女士, 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审计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萍女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8,869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昕迪先生,199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历任公司审计部审计员,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刘昕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经核查,刘昕迪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6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9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修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董事秦国栋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张建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审计部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董事秦国栋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张建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审计部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8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6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9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维君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审计部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审计部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10,72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2%。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2月9日。

  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履行的程序

  1、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对外披露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1.0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共解除限售1,710,72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注1:2022年5月,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转增股份0.6股,授予股票数量相应增至4,276,800股。

  注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9日完成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12月9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即本次可解除15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710,72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82%。具体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2月9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710,72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并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156名激励对象绩效评分均在80分及以上,考核结果均为A,达到100%解除限售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6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元利科技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元利科技本次解锁事宜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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