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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发来的《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承诺事项的告知函》。受客观因素影响,有关办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相关权证的承诺事项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根据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首钢集团拟对部分承诺事项的完成期限进行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变更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8名,其中关联董事赵民革、刘建辉、曾立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通过同意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承诺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七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公司监事会认为该变更事项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承诺事项变更情况

  (一)《首钢总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下同)关于促使京唐钢铁及港务公司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承诺函》

  原承诺: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全部已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但不限于京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通用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552米岸线码头工程)以及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京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因受前期国家政策调整及新冠疫情阶段性防控政策影响,海域使用权证的办理未能如期推进,导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延期。

  1.海域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2017年5月,国家海洋局下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京唐公司围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审批工作停滞。

  2019年2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和河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河北省内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同年12月,京唐公司将用海申请材料重新组卷,报送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底,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将京唐公司二期工程用海有关材料报送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期间,因报送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三年效期已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回函对项目用海申请不予受理。京唐公司立即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并委托技术服务单位重新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2021年5月,经京唐公司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项目建设的历史背景情况多次汇报、请示,自然资源部正式受理京唐公司用海申请,并委托自然资源部海洋咨询中心召开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经专家研究讨论,一致同意项目用海申请。

  202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正式下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首钢京唐钢铁厂项目用海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177号),批准同意京唐钢铁厂项目用海。4月,京唐公司完成了海域使用金缴纳。6月,完成项目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2.土地权属办理情况

  在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京唐公司立即启动填海竣工验收等“海转地”工作。2022年10月,京唐公司向自然资源部提报填海竣工验收申请。11月,自然资源部委托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组织召开京唐公司填海竣工验收评审会,与会专家、领导一致同意京唐公司填海项目通过海域使用验收。

  首钢集团将督促京唐公司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尽快办理并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该项承诺变更为: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全部已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但不限于京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通用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552米岸线码头工程)以及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首钢总公司关于促使京唐钢铁及港务公司完成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原承诺一: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确保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整体验收手续并取得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港口经营业务。

  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办理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是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证,受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及阶段疫情防控政策等影响,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证的时间(2022年6月)晚于预期,导致办理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时间延期。

  2022年6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京唐公司申请包含配套码头部分的竣工验收。按照河北省交通厅要求,京唐公司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目前已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码头结构及设施的修复及合格检测报告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并报相关机构审核。

  受新冠疫情阶段性封控政策影响,未能按期协调河北省交通厅召开竣工验收会,进而影响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进度。

  后续京唐公司将积极协调河北省交通厅确定竣工验收会会议时间,尽快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在验收完成后协调唐山市海航局办理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

  该项承诺变更为: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确保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整体验收手续并取得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港口经营业务。

  原承诺二: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京唐公司全部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办理自建房屋权属证书的前提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由于2022年6月京唐公司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影响了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的办理进度。

  2022年6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京唐公司全力推进填海竣工验收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京唐公司正在与曹妃甸区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沟通研究,争取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专项解决方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计划于2024年底前完成。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首钢集团将督促京唐公司尽快办理全部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该项承诺变更为: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京唐公司全部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三、备查文件

  (一)《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承诺事项的告知函》

  (二)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首钢集团变更部分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七届十五次监事会决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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