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因执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造成;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22年11月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裁定受理徐州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2022年12月5日,天马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天马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了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08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重整计划》等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8,807,125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6.2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765,200,000股股票。转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218,807,125股增至1,984,007,125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其中:345,900,000股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419,300,000股由重整投资人衢州智造祈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造”)和博厚明久(衢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厚明久”)有条件受让;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衢州智造和博厚明久各受让220,000,000股、199,300,000股(最终转让股票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违规事项的解决方案”,优先以控股股东四合聚力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聚力”)持有的其中11,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解决因未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案件而可能形成的债权,即在公司的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四合聚力应配合将前述股票过户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有账户。因此四合聚力的持有数量由250,973,000股减少至239,973,000股。
在解决违规事项所形成的最大损失金额后仍不足的部分,由重整投资人衢州智造和博厚明久以其受让的共计419,300,000股中的20,636,304股转增股票予以清偿。根据衢州智造和博厚明久的出资比例,双方需将其受让的其中10,827,538股、9,808,766股过户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有账户用于债权清偿。因此衢州智造、博厚明久持有的股份数量为209,172,462股、189,491,234股。
债权人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融泽”,代表恒天融泽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即恒天融泽嘉星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二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三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四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五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六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七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八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九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十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十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十二号私募投资基金、恒天融泽嘉星十三号私募投资基金)根据“每家债权人超过5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11.2024952股天马股份A股股票”方案,将持有公司股份181,932,794股。
转增完成前后各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注: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为破产管理人临时代持股份,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自动注销。代持股份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
三、相关方的承诺情况
重整投资人衢州智造和博厚明久、债权人恒天融泽(代表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均承诺,于上市公司股票登记至双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自愿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提名权,且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本次变动未违背上述主体在此前作出的承诺。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权益变动情况,并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四合聚力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衢州智造祈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博厚明久(衢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恒天融泽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9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目前持有公司898,6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737%)的高级管理人员陈莹莹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2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4,6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18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莹莹女士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ST天马股份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陈莹莹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发布日,陈莹莹持有公司股票898,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3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的自身财务需求以及安排
2、拟减持股份来源:股权激励行权及授予;
3、拟减持比例及数量:不超过224,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4%;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时间区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29日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陈莹莹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陈莹莹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陈莹莹女士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具体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陈莹莹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ST天马股份的通知》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98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2.47亿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天马轴承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浙民申4479号《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246,567,337.1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出具(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2021年7月17日、7月29日披露的《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涛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件的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进展对诉讼结果尚无法判断,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浙民申4479号《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再审申请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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