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2-07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29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书面形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以邮件、直接呈送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2022年12月9日上午10:30,在公司总部九楼第一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监事会主席辜洪武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1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风险的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363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2-073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4名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50.1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690%。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9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0年9月22日至10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1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核查了首次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6、2020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年12月22日,公司实际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6元/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8、2021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同时,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11.26元/股调整至11.202元/股,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已离职3名授予人员高永红先生、杨满忠先生、王兴辉先生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6月29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高永红、杨满忠、王兴辉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1,000股进行了回购注销。
11、2022年8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11.202元/股调整至11.15元/股,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年12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50.1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12月22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年12月22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1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350.1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690%。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截至目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7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人。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业绩已达考核要求,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1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考核要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事宜。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4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1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2月22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相关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次解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等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2-071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29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书面形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以邮件、直接呈送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高管。
2022年12月9日上午10:00,在公司总部九楼第一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人数。会议由董事长曾智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满足,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0.1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690%。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曾智斌先生、李中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2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 600363 股票简称: 联创光电 编号: 2022-07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议案中,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由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扩大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022年4月25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电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为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在上述额度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2022年12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联电子调整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为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在上述额度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方案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相关事宜。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调整及调整后情况如下:
一、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因
公司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风险的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调整扩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即实施主体由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扩大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除此之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二)业务币种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是美元。
(三)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议案同意自公司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在上述额度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范围内行使具体方案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相关事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不对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进行调整。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一定体量的外汇收入,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其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其业务密切相关,能基于其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其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安排了相关人员负责,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汇率、利率波动风险
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公司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仍可能会出现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损失。
(三)交易违约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四)客户违约风险
公司的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所约定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五、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保密措施、内部风险控制程序及档案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三)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四)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审计部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
七、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相关意见
(一)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进一步提高其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风险的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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