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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2-099

  

  股东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986,58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1.81%)、13,924,4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12.67%)、7,487,6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6.82%)、7,487,6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6.82%)的股东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铂科天成”)、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预计所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4,528,90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4.12%。

  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先生承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无新增减持计划。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新材”或“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股东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铂科天成发来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①根据公司的“四五规划”,公司将在特种材料、粉末成型的战略框架内,探索新型应用产品的可行性,并适时组建新的创业企业,在资金来源方面,公司创始团队及核心员工将适时采用减持股票等筹措资金投入创业企业,以进一步减少创业投资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的占用,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前完成三五规划全方位布局四五规划战略方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②家庭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4、 减持期间与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各股东均单独计算)。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则停止减持股份。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 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铂科天成

  铂科天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铂科新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铂科天成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且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2、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

  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铂科新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本公司指定账户;自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且承诺1及承诺2已履行完毕。

  3、本次补充承诺

  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先生本次补充承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无新增减持计划。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披露减持计划股东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故本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及是否按期实施等方面,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本次披露减持计划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3、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本次披露减持计划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4、本次披露减持计划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1、铂科天成出具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

  2、郭雄志先生出具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

  3、罗志敏先生出具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

  4、阮佳林先生出具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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