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2-095
股东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袁少岚、高级管理人员施正军、袁其亮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持有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2,63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9.9507%)的股东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玮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158,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4877%。
2、持公司股份2,002,0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104%)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袁少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0,50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526%。
3、持公司股份1,987,9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062%)的高级管理人员施正军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96,9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515%。
4、持公司股份1,987,9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062%)的高级管理人员袁其亮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96,9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515%。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中玮投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袁少岚、高级管理人员施正军、袁其亮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中玮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97,627,39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94,05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77%(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6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中玮投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合伙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上市后该等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中玮投资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8,158,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4877%(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长徐建国、董事陈寅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超、监事会主席俞伟樑及监事杨平江通过中玮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中玮投资减持股份数量包含上述人员通过中玮投资间接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拟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未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原董事曹国路、原监事何黎媛于2022年8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换届完成后离任,其通过中玮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因此,本次中玮投资在2023年2月6日前减持股份中不包括曹国路、何黎媛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其通过中玮投资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将在2023年2月6日后减持。
(二)袁少岚、施正军、袁其亮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上市后该等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股权激励解除限售部分股份及该等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袁少岚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500,50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526%;施正军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496,9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515%;袁其亮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496,9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515%(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减持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中玮投资及本次减持中涉及的公司现任及曾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股东中玮投资承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徐建国、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股东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转让或出售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股东俞伟樑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股东何黎媛、杨平江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中玮投资、徐建国、陈寅镐、王超、曹国路、俞伟樑、杨平江、何黎媛、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
(1)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披露减持计划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中玮投资、袁少岚、施正军、袁其亮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继续关注本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督促中玮投资、袁少岚、施正军、袁其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承诺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中玮投资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中玮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袁少岚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3、施正军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4、袁其亮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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