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2-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太湖饭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公司在任董事吕大忠,傅晓,Menelas Nicolas Pangalos, Rodolphe Peter André Grépinet,林亮,姜斌,王学恭,朱冠山因时差和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孙渊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吕洪斌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股份数量累计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应回避表决议案1、2、4的关联股东为XIAOLIN ZHANG(张小林)、江苏无锡迪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ZYTZ PARTNERS LIMITED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杨振帆、陈素勤、QINGBEI ZENG、HONCHUNG TSUI、乔卫军、张知为、SHIH-YING CHANG、陈侃、郑莉;应回避表决议案3的关联股东为XIAOLIN ZHANG(张小林)、江苏无锡迪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ZYTZ PARTNERS LIMITED、杨振帆。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文昊律师、王源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2-50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股份数量累计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即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没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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