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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一致性评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制药”)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一致性评价申请《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一致性评价申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产品名称: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

  受理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受理号:CYHB2250***国

  二、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的相关情况

  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原研厂家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2001年批准在国内上市,适应症:良性前列腺增生对症治疗;高血压。公司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于2010年获批上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03571,规格为4mg。截至本公告日,除原研品种外,暂未查询到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仿制品种通过/视同通过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一致性评价申请获得受理,表示该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入了注册审评阶段。如该品种顺利通过一致性评价审评,将有益于提升其市场竞争力。由于一致性评价审评的时间周期和结果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70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公司股东高美华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制药”或“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股东高美华女士计划于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2%)。

  近日,公司收到高美华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12月13日,高美华女士的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其在计划期限内减持公司股份45.05万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减持价格区间:32.80元/股-40.87元/股。

  减持均价为合计减持交易金额除以减持数量。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说明: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03.50万股于2022年10月19日上市。本期股权激励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20,432,000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登记后公司总股本122,467,000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高美华女士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2、高美华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高美华女士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高美华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减持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5%;本人转让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美华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4、高美华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东高美华女士提供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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