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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2-10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9人,代表股份294,450,557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70,525 股49.398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 261,473,890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70,525 股43.86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2,97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70,525 股的5.532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人,代表的股份为33,024,667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70,525 股的5.5404%;

  4、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达律师、郑婷婷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郭春丽女士、张勇先生、阮国伟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33,366,26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4,450,55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4,450,55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4,450,55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4,450,55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4,450,55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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