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2-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11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一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该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该核查对象最后一笔购买公司股票的时间早于其获悉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其在自查期间购买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以及其本人归属感、认同感而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2-055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79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劲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和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方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4、 副总经理张文明先生、财务总监张芷源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锋、沈国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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