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108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科技”)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价格为11.78元/股,转让总价(含税)共计人民币164,920,000.00元;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赛海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19.18%减少至12.30%,赛海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温伟先生合计持股比例由23.92%减少至17.0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赛海科技的通知,赛海科技与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12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赛海科技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88%)以每股11.78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总价(含税)共计人民币164,92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述持股比例存在因计算四舍五入导致尾数差异。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企业名称: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00487665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温伟
成立日期:1998年5月18日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B区1086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健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
企业名称: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105291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詹静淑
成立日期:2015年7月1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5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14,000,000股,即总股本6.88%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78元/股,即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即人民币164,920,000元。
(三)付款安排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18,000,000.00元);
3)在股份交割程序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1,630,000.00元);
4)在股份交割程序完成后1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73,290,000.00元)。
(四)股份交割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
(五)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完成后,如甲方因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承诺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而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乙方为本次股份转让而支出的股份转让款、税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塞力医疗之股票或出售后再回购之股票等其他途径获取的股票,均不在甲方责任范围。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成就的,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声明、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向对方、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甲方保证:
(1)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前,标的股份已经全部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冻结或第三人权益等权利限制的情形,甲方拥有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2.1)就标的股份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2.3)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乙方保证:
(1)乙方本次所受让的甲方持有的塞力医疗之股票,在未来选择出售时,将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退出方式。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同意支持塞力医疗继续推进其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塞力医疗经公告已经依法作出的投资决策,继续承担和履行其已经依法决策的相关项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为赛海科技,实际控制人为温伟先生。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塞力医疗
股票代码:603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105291X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53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塞力医疗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投资需要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塞力医疗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赛海科技于2022年12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赛海科技持有的塞力医疗1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塞力医疗总股本的6.8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14,000,000股,即总股本6.88%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78元/股,即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即人民币164,920,000.00元。
(三)付款安排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18,000,000.00元);
3)在股份交割程序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1,630,000.00元);
4)在股份交割程序完成后1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73,290,000.00元)。
(四)股份交割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
(五)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完成后,如甲方因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承诺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而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乙方为本次股份转让而支出的股份转让款、税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塞力医疗之股票或出售后再回购之股票等其他途径获取的股票,均不在甲方责任范围。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成就的,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声明、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向对方、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甲方保证:
(1)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前,标的股份已经全部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冻结或第三人权益等权利限制的情形,甲方拥有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2.1)就标的股份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2.3)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乙方保证:
(1)乙方本次所受让的甲方持有的塞力医疗之股票,在未来选择出售时,将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退出方式。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同意支持塞力医疗继续推进其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塞力医疗经公告已经依法作出的投资决策,继续承担和履行其已经依法决策的相关项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詹静淑
2022年12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名):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詹静淑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塞力医疗
股票代码:603716
信息披露义务人: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B区108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B区1086室
一致行动人:温伟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塞力医疗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赛海科技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温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毕业于天津医科大学医学检验专业。温伟先生一直从事医疗检验行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医疗检验行业经验,现任公司董事长,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塞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郑州朗润、湖南捷盈、山东塞力斯等子公司执行董事,武汉市人大代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大代表、武汉市工商联副主席、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联副主席、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产业分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塞力医疗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补充公司现金流及降低质押等融资债务同受让方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因为经营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在法规允许的比例范围内减持。后续若相关事项确定,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减持若实施,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39,042,4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18%;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温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634,2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48,676,6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5,042,4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4,676,6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04%。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赛海科技仍为塞力医疗控股股东,温伟仍为塞力医疗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12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持有的塞力医疗1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塞力医疗总股本的6.8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述持股比例存在因计算四舍五入导致尾数差异。
三、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盎泽太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14,000,000股,即总股本6.88%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78元/股,即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即人民币164,920,000.00元。
(三)付款安排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18,000,000.00元);
3)在股份交割程序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叁万元整(¥71,630,000.00元);
4)在股份交割程序完成后1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贰拾玖万元整(¥73,290,000.00元)。
(四)股份交割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
(五)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完成后,如甲方因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承诺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而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乙方为本次股份转让而支出的股份转让款、税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塞力医疗之股票或出售后再回购之股票等其他途径获取的股票,均不在甲方责任范围。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成就的,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声明、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向对方、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甲方保证:
(1)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前,标的股份已经全部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冻结或第三人权益等权利限制的情形,甲方拥有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2.1)就标的股份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2.3)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乙方保证:
(1)乙方本次所受让的甲方持有的塞力医疗之股票,在未来选择出售时,将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退出方式。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同意支持塞力医疗继续推进其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塞力医疗经公告已经依法作出的投资决策,继续承担和履行其已经依法决策的相关项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赛海科技持有塞力医疗39,042,470股股份,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000,000股。除此之外,赛海科技持有的塞力医疗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入塞力医疗股票的情况,卖出塞力医疗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此处比例为交易时占当时公司总股份数比例。
除上述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伟
一致行动人:温伟
2022年12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温伟
一致行动人(签章):温伟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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