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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石化         公告编号:2022-09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华、范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华、范红卫:

  经查,2018年3月,你们在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石化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及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等9名实际出资人或基金委托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或《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约定对其实际出资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但恒力石化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恒力石化的控股股东,陈建华、范红卫作为恒力石化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但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表示将以此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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