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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19号),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76,929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999,981.9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24,920.3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475,061.59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999,981.97元,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用人民币2,830,188.68元(不含税)后,于2022年11月21日将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18,169,793.29元汇入公司银行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 051002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57,815,348.26元向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佛山大为”)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12000吨新能源涂碳箔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佛山大为已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本协议项下以上主体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商业银行”)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4463001040061333,截至2022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12000吨新能源涂碳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宇、吴坤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2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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