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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2-10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司法处置未触及要约收购,系执行法院裁定而导致的股东持股变动。

  ??本次司法处置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持有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204,847,3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风险提示:

  公司股东国之杰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目前尚处于冻结及轮候冻结状态,后续或将存在继续被司法处置的可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以下简称 “司法执行平台”)公开信息获悉,国之杰持有的本公司119,320,937股和26,490,315股股票均被上海金融法院在司法执行平台公开进行司法处置。2022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国之杰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查,上述股票均已完成过户。现将其有关司法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份被司法处置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932号),关于国之杰与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本公司119,320,937股股票(证券简称:ST安信,证券代码:60081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2、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编号:(2022)沪74执933号),关于国之杰与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本公司26,490,315股股票(证券简称:ST安信,证券代码:60081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司法处置相关股东股份变化的情况

  本次司法处置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风险提示

  1、本次司法处置未触及要约收购,系执行法院裁定而导致的股东持股变动。

  2、本次司法处置后,国之杰持有公司204,847,3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5%,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司法处置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同时,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信

  股票代码:60081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7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

  声 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或进一法等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之杰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之杰经工商登记/备案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安信信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由于上市公司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面临诉讼事项和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目前上市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并与有关方就风险化解方案积极开展沟通和磋商等工作。

  本次权益变动作为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动本次风险化解方案顺利完成。

  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可能以二级市场减持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之杰持有上市公司350,658,6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1%。本次权益变动后,国之杰持有上市公司204,847,3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2022)沪74执9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之杰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2月2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119,320,937股股票(证券简称:ST安信,证券代码:60081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在处置过程中,竞买人何昌进以每股单价3.28元,总价共人民币391,372,673.36元,竞买成交119,320,937股。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告【(2022)沪74执9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之杰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2月9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26,490,315股股票(证券简称:ST安信,证券代码:60081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在处置过程中,竞买人张岳洲以每股单价3.85元,总价共人民币101,987,712.75元,竞买成交26,490,315股。

  上述两次司法处置所涉及股票,均于2022年12月13日完成过户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04,847,399股股份,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04,847,399股,冻结股份数量为204,847,399股。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安信信托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2-10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9月26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秦怿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已于2022年10月25日核准秦怿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72、临2022-083。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近日,公司已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怿先生。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2-10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宗案件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案件涉案金额约13.45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2宗一审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一、 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78)中披露了公司诉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沪74民初2141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0元、贷款利息62,933,333.33元;

  (2)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73,203,023.83元,以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62,933,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3)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59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590.85元,由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78)中披露了公司诉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沪74民初3314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95,000,000元、贷款利息63,466,666.67元;

  (2)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罚息、复利141,336,208.3元,以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658,466,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3)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20,360.01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6,30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51,300.15元,由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沪74民初3314号),因上海金融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算,应予补正,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7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六行中“141,336,208.3元”补正为“142,433,364.04元”。”

  二、 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2宗一审判决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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