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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35        证券简称:天元宠物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12月16日9:15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3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薛元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54,395,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00%。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54,374,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16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视频方式)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378,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905%;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378,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905%;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377,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2%;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810%;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张晓光、邢靓

  3、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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