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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6版)

  (上接C6版)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源杰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源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李冬、吴同欣作为源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李冬: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晶晨股份科创板IPO、中远海能非公开发行、利尔化学可转债、宁波四维IPO、新宏泽IPO、武汉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巴安水务非公开发行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李冬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同欣: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屹唐股份科创板IPO、晶晨股份科创板IPO、景嘉微IPO、景嘉微非公开发行、兆易创新重组收购上海思立微、北京君正重组收购北京矽成、新亚股份A股增发、飞乐股份配股、上海复地IPO、力帆股份IPO、浦发银行再融资、包钢股份非公开发行、深发展认股权证发行、晋西车轴非公开发行、长江传媒非公开发行、五粮液非公开发行、老白干酒非公开发行、华实资本非公开发行、阳晨B股重组、冠福股份重组、三五互联重组、洪城水业重组、长城汽车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吴同欣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欣颖、秦卫星、秦燕生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自本人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四、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比例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确定。

  “五、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八、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欣芯聚源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比例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确定。

  “四、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企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本企业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创泽云、汉京西成、瞪羚金石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和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比例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确定。

  “三、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本企业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企业/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如本企业/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杨斌、王永惠、潘彦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自本人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五、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六、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八、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兴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一)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三)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执行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文如无额外说明,公司董事均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具体措施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未达到30%,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6.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在触发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或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仍不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份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自知道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未通过股东大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自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具体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司回购股份具体措施实施完毕后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采取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100%;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合计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每十二个月内合计增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金额应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20%,每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而投入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40%,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欣颖、秦卫星、秦燕生、欣芯聚源的承诺

  “一、已了解并知悉《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愿意遵守和执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2、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已了解并知悉《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愿意遵守和执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为董事)。”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当《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约定的触发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按照《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二、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则发行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承诺将按照《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以上为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发行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发行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的承诺

  “一、当《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约定的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促使发行人履行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二、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则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以上为本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如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将在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购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一、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研发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内控体系、制度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措施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将按照上述规定和计划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对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制订了《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的承诺

  “一、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侵占发行人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发行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发行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发行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金杜律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陕西源杰半导体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下: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银信评估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八、关于其他承诺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将尽可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交易。

  “二、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输送利益。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2018年1月1日至今,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采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资产的情况,也未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金和资产,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之日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欣颖、秦卫星、秦燕生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目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保证不从事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控制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四、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五、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中的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六、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之日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的一致行动人欣芯聚源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目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保证不从事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控制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四、如本企业控制其他企业,本企业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五、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的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六、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日止。”

  (三)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鉴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相关承诺未能完全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若未能履行的相关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三、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的,发行人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四、如因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如发行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六、根据届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鉴于本人作为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相关承诺未能完全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告知发行人及发行人其它股东,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若未能履行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三、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四、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薪酬、津贴或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六、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机构股东的承诺

  “鉴于本企业作为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相关承诺未能完全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告知发行人及发行人其它股东,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若未能履行的相关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三、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四、本企业因违反相关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六、根据届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鉴于本人作为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相关承诺未能完全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告知发行人及发行人其它股东,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若未能履行的相关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三、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四、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五、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六、根据届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及其上层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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