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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2-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概述

  (一) 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全资子公司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南”)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天津东南与债权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本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保证额度有限期自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

  (二) 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含)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2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83,000万元。上述担保的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二、 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可用额度为226,900万元,公司对天津东南提供担保剩余可用额度为31,000万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035XH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4年08月30日

  注册资本:18,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乾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31号

  经营范围:钢结构、网架及配套板材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承接与以上相关的土建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天津东南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天津东南100%股权。

  3、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4、 经查询,天津东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本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 董事会意见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天津东南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公司对其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为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额度累计金额为421,500万元人民币,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45,753.42万元,占本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4.22%,均为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2-08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明明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

  经查,在2017年东南网架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分别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华宝信托、中诚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保证合同》, 约定东南集团对其承诺保底收益,郭明明、王丽芳夫妇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3月,东南集团、郭明明夫妇与上述认购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将差额补足及保证责任延期至2020年12月。东南集团、郭明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东南集团、郭明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南集团、郭明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努力提高规范运作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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