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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 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确认双方于2015年3月2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2月17日到期终止,双方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原两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股东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于2015年3月2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作为公司合法股东在行使《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依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均保持表决意见一致,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时止,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除通知则有效期自动延续5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73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9年12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据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2月17日届满。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

  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于2022年12月1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2年12月17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赵志坚与望西淀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70,0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5.71%,两人具体持股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比例与各明细数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股东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2年12月9 日,公司总股本为172,996,000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股本的30%。《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特殊表决权股份或表决权委托安排,公司的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原两名控股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但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不变。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致行动协议》自2022年12月17日到期后即终止,赵志坚与望西淀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赵志坚与望西淀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0日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锐明技术

  股票代码:0029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赵志坚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B1栋23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望西淀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B1栋23层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赵志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510702196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B1栋23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望西淀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430105196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B1栋23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1、赵志坚在锐明技术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望西淀在锐明技术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3、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4、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5、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说明

  锐明技术控股股东赵志坚和望西淀于2015年3月2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作为锐明技术合法股东在行使锐明技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依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行动。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锐明技术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除通知的,有效期自动延续5年。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赵志坚、望西淀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确认双方于2015年3月2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2月17日到期终止,双方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自动终止,赵志坚和望西淀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原两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锐明技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涉及股份的变动。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情况

  2022年12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2年12月17日起解除。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赵志坚、望西淀通过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0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比例与各明细数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股东赵志坚、望西淀解除了一致行动关系,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将各自独立计算,不再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比例与各明细数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三)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特殊表决权股份或表决权委托安排,公司的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二、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锐明技术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查封、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坚、望西淀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赵志坚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望西淀签名:

  签署日期:2022 年 12月 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赵志坚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望西淀签名: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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