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戈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0,873股。
公司董事郑大伟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董事,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投资额度内,各投资主体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投资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67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6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伟女士主持,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8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2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30,873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有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6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0,87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5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18年8月2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81号)。
3、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年10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14.40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8、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56,600股,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1.0462元/股;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04,1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9.1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
10、2019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290股,回购价格为11.0462元/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回购注销。
1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9962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290股,回购价格为10.99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0年9月18日由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回购注销。
12、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1年1月12日上市流通。
13、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12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4,700股,回购价格为9.1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1年7月12日由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8月20日完成回购注销。
14、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1年12月2日上市流通。
15、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9362元/股,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06元/股;同意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合计4,893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0.9362元/股。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2年1月6日由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目前尚未实施。
16、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878股,回购价格为10.9362元/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目前尚未实施。
17、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2年11月14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2018年12月26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2月26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4%。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0,873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755%。具体如下:
注:
1、2018年12月25日,公司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完成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上市日期:2018年12月26日。
2、2019年6月11日,公司实施完毕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首次授予的582,000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756,600股。
3、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2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完成对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34,58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拟对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期尚未解锁的5,87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有1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80%解除限售;有1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可解除限售。因此,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30,873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制性股票数量为14,612股(拟注销)。
4、激励对象郑大伟先生、郑鹏先生、陈义钢先生、吴旭先生、常虹先生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28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8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上述2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30,873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解锁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12月26日届满,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6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投资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概述
1、投资目的: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资金来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来源。
3、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短期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公司与提供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4、额度及期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5、投资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投资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理财产品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2)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仅限于投资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适度的理财,能够使公司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决策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实际资金状况,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该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审批程序合规。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程序,以防范可能的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有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6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种类及用途: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回购金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6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数量: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40.67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1,229,407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0%;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458,81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6、减持计划:经沟通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8、相关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现将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67元/股(含);该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40.67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1,229,407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0%;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2,458,81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根据公司2022年12月19日的股本结构,按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1,229,407股和上限2,458,814股测算,预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5,170,369,729.9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796,794,954.88元、货币资金1,230,429,719.88元。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93%、2.63%,公司现金流充裕,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2022年8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预披露公告》(2022-041),公司董事、总经理郑大伟先生,副总经理吴旭先生,副总经理陈义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鹏先生分别计划自2022年8月26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000股、36,000股、51,800股、3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大伟先生、吴旭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陈义钢先生于2022年9月5日减持公司股份12,900股,且陈义钢先生、郑鹏先生已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经自查,除上述减持行为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经沟通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5、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出席本次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股份回购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助于推动公司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且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五、回购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公司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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