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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暨董事长增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张和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庄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张和平先生与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作为公司团队的核心成员,各方基于长期的深度互信及对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认同,现庄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所持公司7,568,1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王亚朋先生,本次交易既有利于团队的深度融合和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更有利于王亚朋先生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持续分享公司的发展红利。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庄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张和平先生与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作为公司团队的核心成员,各方基于长期的深度互信及对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认同,现庄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所持公司7,568,1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王亚朋先生,此举既有利于团队深度融合和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更有利于王亚朋先生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持续分享公司的发展红利。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公司历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获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庄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其持有7,568,1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王亚朋先生,本次大宗转让股票明细如下(具体交易时间、交易数量及交易价格以届时实际成交情况为准):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6、锁定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王亚朋先生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王亚朋先生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

  (二)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庄浩女士和庄澍先生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则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本人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2)庄浩女士、庄澍先生和张和平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①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自本人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庄浩女士、庄澍先生和张和平先生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庄浩女士、庄澍先生、张和平先生与王亚朋先生共同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暨董事长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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