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2-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的《海南橡胶2022年橡胶收入保险项目保险协议》约定,2022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因价格波动触发保险赔付条件,经三方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赔付金额为18,080,855.77元。近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赔付款项,会计核算计入其他收益。具体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2-090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9,138,437.74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以下简称“红光农场”)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十一冶公司与原告许文锋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许文锋。由于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许文锋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红光农场在欠付十一冶公司工程款9,138,437.74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2021)琼9023民初2333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十一冶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许文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99,634.38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899,634.3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899,634.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债款之日止);
二、被告红光农场在欠付被告十一冶公司工程款958,377元的范围内对原告许文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和被告海南橡胶共同对被告红光农场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许文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647.54元,由原告许文锋负担121,567.22元;由被告十一冶公司负担5,040.16元;由被告红光农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福橡胶加工分公司和海南橡胶共同负担5,040.16元。原告许文锋已多缴的受理费10,080.3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许文锋。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2-09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17,231,137.13元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以下简称“红光农场”)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欣瑞公司”)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双方对工程结算产生纠纷,原告欣瑞公司诉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红光农场支付工程款10,110,139.21元、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暂计为7,120,997.92元,并要求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橡胶”)等公司对红光农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2021)琼9023民初2332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欣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186.82元,由原告欣瑞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2-087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经济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关联董事艾轶伦、姜宏涛、李小平、蒙小亮、韩旭斌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22-088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经济补偿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省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项目拟使用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公司”)拥有的6,992.79亩胶园,公司拟与水利设施移民安置项目主体签署协议并取得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合计10,796.97万元,最终金额按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确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控股集团”)发生如下关联交易:购买海垦控股集团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71号海垦广场A座第5层、第10-22层办公写字楼,建筑面积共计22,771.08平方米,交易价格共计45,987.04万元;将所持有的北京海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9.34%股权通过协议方式全部转让给海垦控股集团,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8,301.18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总场”)为海南省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移民生产安置项目主体,其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拟使用海南橡胶西培分公司3,977.89亩胶园。就使用胶园的经济补偿,八一总场拟以13,500元/亩的价格补偿海南橡胶西培分公司,交易金额共计5,370.15万元,最终金额按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确定。
海南农垦中坤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农场”)为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工程移民生产安置项目主体,其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拟使用海南橡胶中坤分公司3,014.9亩胶园。就使用胶园的经济补偿,中坤农场拟以18,000元/亩的价格补偿海南橡胶中坤分公司,交易金额共计5,426.82万元,最终金额按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确定。
上述两项交易金额合计10,796.97万元,最终金额按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确定。
使用的胶园交付后,公司拟协商终止上述胶园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核减土地承包租金。
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工程、海南省北门江天角潭水利工程已被列入1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两项水利工程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拟分别使用海南橡胶中坤分公司、西培分公司部分胶园。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库移民搬迁安置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移民生产安置工作,根据《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等文件,海南橡胶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兼顾国家、社会和企业利益出发,就项目选址用地与海垦控股集团下属农场公司签署协议并获得经济补偿。
(三)本次关联交易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何传经
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9日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发与经营、旅游开发、旅游地产开发、健康养生服务、酒店经营、体育健身经营管理,水电安装、建筑工程,热带作物、热带水果及花卉种植与销售,国内商业贸易,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畜牧养殖,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技术研发及咨询,农业基地开发与建设,农资销售,农贸市场开发及管理,物业管理,租赁不动产、动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八一总场资产总额8.1亿元,净资产4.48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92亿元,净利润1866.0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八一总场资产总额6.52亿元,净资产4.63亿元;2022年1-11月实现营业收入0.67亿元,净利润1767.9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八一总场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海南农垦中坤农场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海南农垦中坤农场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定烨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热带作物种植,土地开发租赁服务,休闲项目开发,畜牧业生产,热带农业种植,物流运输,水力发电,林木、纸制品制造,旅游开发,酒店经营,体育健身,娱乐,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观光农业,畜牧、农产品加工、销售、收购,物业管理、农贸市场管理。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坤农场资产总额3.48亿元,净资产2.37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972万元,净利润62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11月30日,中坤农场资产总额3.86亿元,净资产2.45亿元;2022年1-11月度实现营业收入3989万元,净利润15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中坤农场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说明:八一总场、中坤农场均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垦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面积约6,992.79亩(其中:西培分公司3,977.89亩,中坤分公司3,014.9亩),具体面积以实际交付的面积为准。八一总场、中坤农场对上述生产安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橡胶林木资产进行补偿。
(二)权属情况说明
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涉及的橡胶林木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本次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涉及的公司橡胶林木资产,包括开割胶园和未开割胶园。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胶园的账面原值1364万元,累计折旧309.48万元,账面净值1,054.52万元(其中:西培分公司涉及的胶园资产账面原值603.91万元,累计折旧244.85万元,账面净值359.06万元 ,中坤分公司拥有的胶园资产账面原值760.09万元,累计折旧64.63万元,账面净值695.4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11月30日,上述胶园的账面原值1,401.64万元,累计折旧382.92万元,账面净值1,018.72万元(其中:西培分公司涉及的胶园资产账面原值605.82万元,累计折旧249.49万元,账面净值356.33万元,中坤分公司拥有的胶园资产账面原值795.82万元,累计折旧133.43万元,账面净值662.3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一)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补偿标准,经各方友好协商,就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使用的胶园进行经济补偿,海南橡胶负责安置相关人员。
1.经济补偿标准:
参照《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方案》《海南省北门江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系列文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结合公司胶园资产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具体为:西培分公司13,500元/亩(30株/亩*450元/株=13,500元/亩),中坤分公司18,000元/亩(40株/亩*450元/株=18,000元/亩)。
2.人员安置:土地对应的职工由海南橡胶自行安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海南橡胶自行承担。
(二)定价及补偿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根据用地面积及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确定本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7,969,715.00元(其中:西培分公司53,701,515.00元,中坤分公司54,268,200.00元)。
本次交易价格经各方充分协商,参照政府补偿标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一)协议一
1.协议签署方:
甲方: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培分公司
2.交易内容及价格: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重点水利工程涉及生产安置用地涉及的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面积及约定的补偿及计价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3,701,515.00元。支付的最终款项金额按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多退少补。
3.支付方式:甲方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53,701,515.00元。所有款项均采用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4.土地交付。乙方按照甲方实际用地情况分批交付土地,具体交付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一致确认后办理交割手续。
5.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乙方负责清理树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此产生的清理费用自行承担。
6.人员安置:土地对应的乙方人员由乙方自行安置,因此产生的安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有权顺延交付土地及顺延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等。
8.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二
1.协议签署方:
甲方:海南农垦中坤农场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坤分公司
2.交易内容及价格: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重点水利工程涉及生产安置用地涉及的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面积及约定的补偿及计价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4,268,200.00元;支付的最终款项金额按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多退少补。
3.支付方式:甲方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54,268,200.00元。所有款项均采用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4.土地交付。乙方按照甲方实际用地情况分批交付土地,具体交付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乙方负责清理树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此产生的清理费用自行承担,最迟不得超过付款后的5个月内全部完成。
6.人员安置:土地对应的乙方人员由乙方自行安置,因此产生的安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违约责任:违约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完成土地交付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照应付未付款项、应交而未交土地相应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工程、海南省北门江天角潭水利工程已被列入1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为协助做好移民生产安置工作,海南橡胶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兼顾国家、社会和企业利益出发,就项目选址用地与海垦控股集团下属农场公司签署协议并获得经济补偿。
本次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涉及土地面积6,992.79亩,约占公司当前胶园总面积的0.2%,获得的经济补偿可以弥补公司成本,不会对公司橡胶种植端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置用地经济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艾轶伦、姜宏涛、李小平、蒙小亮、韩旭斌回避表决,4名独立董事陈丽京、王泽莹、林位夫、张生均投了同意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标准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补偿标准确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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