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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2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开放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管理人设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集合计划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具体申购方式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集合计划份额。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暂不设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管理人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投资者证券交易交收,管理人将启动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具体赎回方式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为公平对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无。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管理人网站刊登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供投资者查阅。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和《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材料。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5、咨询方式: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公司网址:www.tfzqam.com。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3日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规定,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对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合同变更工作,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795号)。

  2022年10月18日,我司于管理人网站发布《关于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暨投资者征询意见函》,保障了投资者解约退出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并按照《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12月23日起生效。

  自2022年12月23日起,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上法律文件可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询,请投资者参阅。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www.tfzqam.com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本公告仅对《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对于投资者依据《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参与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份额,自2022年12月23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投资者将默认同意变更后的法律文件。本集合计划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和办理规则详见管理人相关业务公告或招募说明书。

  4、如您需更详细了解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情况,请登录管理人网站www.tfzqa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查询。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等于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投资于天风金管家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此外,中国证监会对天风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代表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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