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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世生、吴娅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世生、吴娅鸿: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2年上半年存在部分设备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二是公司存在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未登记、用印管理不规范、付款审批不规范等公司治理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凌世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娅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凌世生、吴娅鸿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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