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通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必要和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该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使用19,211.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8,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3,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53.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6.18万元。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2〕704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 本次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9,087.90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9,087.9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方案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1,053.82万元。截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23.72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23.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为人民币19,211.6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654号)。
公司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9,211.62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654号),是必要和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必要和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内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出具了相关鉴证报告,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会通股份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会通股份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654号)。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6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8,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3,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53.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6.18万元。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2〕704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及项目具体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4、 公司将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5、 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该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内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有关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同意会通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7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6号)同意注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8,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3,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53.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6.18万元。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2〕704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和银行结息所致。
2、由于下级分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南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在签署监管协议时由其上级分行进行签署。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或“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和/或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王家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选择通过柜面方式进行划付,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6、联系方式:(略)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一”;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二”,并与甲方一统称为“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或“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70018801354015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年产30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王家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选择通过柜面方式进行划付,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6、联系方式:(略)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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