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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受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1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12月26日,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种”)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额度为3,000万元的《授信协议》。

  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人民币823,553,557.07元,净资产人民币267,593,678.73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771,827,883.31元,净利润人民币-11,712,825.6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行和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315XY2022045035号的《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1.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贵行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贵行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贵行出具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依此类推。

  3.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5.本担保与其他担保关系

  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行有权选择分别、先后或同时向各抵/质押人、保证人(含本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贵行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或延迟向任意抵/质押人/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均不影响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有义务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授信申请人所欠贵行的全部授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40,298,177.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7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12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质押担保

  并接受子公司、控股股东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12月26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额度为5,000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公司及其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与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合并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三、质押与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权利质押合同》

  公司及其子公司信达科创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出质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为确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建唐油2022-LDZJ-10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质押权利

  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2.质押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

  3.1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贰拾伍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3.2 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伍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3.3 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4.主合同变更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质押权利凭证的返还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鉴于乙方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四)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二)承兑商业汇票;(三)开立信用证;(四)出具保函;(五)其他授信业务。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保证范围

  1.1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1.1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

  1.1.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2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1.3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3.2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主合同变更

  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并接受子公司、控股股东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40,298,177.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7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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