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2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年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年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本基金第三个封闭期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止,本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对于具体办理时间,在上述开放期内,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若本基金在开放期结束后,没有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则自第三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四个封闭期。本基金第四个封闭期自2023年2月2日起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间进行调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后续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届时公告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续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届时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平台。
7.1.2 场外代销机构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具体以实际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披露安排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申购费率优惠
(1)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2019年3月30日发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渠道开展相关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规定为准。
(3)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是否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相关销售机构各自活动公告为准,且业务办理的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10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德邦德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2年8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德邦德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2021年7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德邦德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相关资料。
(2)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1-7788咨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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