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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98          证券简称:星源卓镁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4号)核准,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8,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320,360.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3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的开立、储存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

  1、 公司银行账户39304001040018260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该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统一管理,其本身并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名义签署。

  2、 公司银行账户03005130661的开户行为“上海银行宁波北仑支行”,该支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管理,其本身并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名义签署。

  3、 公司银行账户33150198414000000716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该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统一管理,其本身并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名义签署。

  4、 公司银行账户51030122000456931的开户行为“宁波银行大碶支行”,该支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下属分支机构,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统一管理,其本身并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名义签署。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岩、程洁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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