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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2–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8日下午14:30-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12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11名股东,代表股份233,090,8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27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股份232,223,9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72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66,8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10名股东,代表股份867,4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2名股东,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66,8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07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07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07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3%;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小江 柴玲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三)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2–085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22年12月12日的《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6月9日-2022年12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述1名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说明及公司核查,其本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均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共有27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各自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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